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市政厅 > 正文

过好元宵节就要大干一场了!这里有职场近期十大热门问题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鲁哲     作者:鲁哲     编辑:赵菊玲     2022-02-15 14:36 | |


过了元宵节,就要大干一场了。去年的年休假还没休完怎么办;公司搬到外地去了,怎么跟单位“拗断”;想要在年后跳槽,新合同要怎么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天发布了职场近期十大热门问题,涉及年休假、婚假、劳动合同、社保缴费等方面,也许就有你关心的,一起来看看吧!

图源:东方IC

问题一:年底前,来不及休年假,单位可以支付工资替代吗?

答: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换言之,就是额外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

问题二:春节过后,公司搬迁至外地,我不想履行合同了,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要搬迁至外省市的,一般认为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三: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会不会影响之前的缴费记录?

答:无论在哪里缴费,无论是否曾中断缴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都会自动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并不存在所谓断缴后“清零”“前面缴的钱打水漂”这种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里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是指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而不是“连续年限”。

问题四: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满15年后,就可以不用再缴纳了?

答:并非如此。无论是否已经累计缴费满15年,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都应当参保缴费,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缴纳社保费。

问题五:婚假期间工资还有吗?

答: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期间,单位应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确定原则,详见《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

问题六:听说月中入职和月初入职的社保缴费基数不一样,是这样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新员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如果新员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未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其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但次月起单位仍应按其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并进行调整。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首月也可以按照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月缴费基数。需要注意的是,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低于本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基数下限缴费;高于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问题七: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问题八: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答: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问题九: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呢,只能领最低工资吗?

答:不是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问题十:年后刚到新单位工作,工作未满全月,这个月的社保费是不是都要自己缴?

答:当然不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即使入职时间未满全月,单位也应当按规定为您缴纳社保费,您只需负担个人部分的社保费。

新民晚报记者 鲁哲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