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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3万元车位“一女二嫁” 开发商一万元定金也不愿赔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罗水元     作者:罗水元     编辑:钱文婷     2022-06-23 08:21 | |


车位“一女二嫁”   罗水元 摄

32.9万元一个的地下一层车位,就在业主曹先生家电梯口,然而,当他与开发商签约并付了全款后,开发商却将这个车位卖给了另一业主吴先生,转而要曹先生去花40多万元买地下二层的车位。而那个吴先生,还曾与曹先生洽谈过租车位事宜。如此“一女二嫁”的“魔幻”事情,今年3月底就发生在中海·臻如府小区内。直至今日,纠纷仍未了结。

新民晚报“上海时刻出品”

付完全款的车位被邻居买走了

今年3月23日位于静宁路168弄的中海·臻如府三期车位开盘后,曹先生便在3月25日线上转账,向开发商上海海升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1万元车位认筹金,线上填报认筹人信息并上传付款凭证给到销售人员张某丹,3月27日晚上8点30分参与了车位线上选购,并且选定了A662车位,并签订了《车位认购协议A版》。

《车位认购协议A版》约定曹先生购买的地下一层A662号微型车位总价为32.9万元,建筑面积25.29平方米。并明确,如果在3月31日前付清全款,可以优惠1万元。否则,定金不退,开发商一方可以另行出售。而如果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曹先生无法买下该车位,开发商要双倍返还定金。

3月28日凌晨,曹先生便分三次支付了30.9万元,并按此前向张某丹咨询时的答复,备注了姓名、车位号、车位尾款等信息。在得到张某丹要他“等我消息就行”的回复后,曹先生便于3月28日下午开始与邻居吴先生洽谈车位出租事宜。

然而,接下来的3月30日,曹先生收到张某丹所传的车位合同信息中,车位已从地下一层的A662变成了他需绕道100多米去的地下二层D622车位,价格也从32.9万元变成了48.9万元。

发现车位合同信息不对后,曹先生便要张某丹修改。张某丹则说“告知公司领导了,领导没有回复”,并要曹先生“别着急”。一再催问中,张某丹才说,那个地下一层的A662车位已经卖掉了,建议他另换一个车位。

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这个“程咬金”是谁?曹先生几经周折询问后才得知,就是原来准备租他车位的吴先生。购买车位的时间在他付完全款后的3月29日。

采访对象供图

吴先生说,他3月29日早上准备买车位时,碰到的是另一个销售陆女士。当时,他看到A662车位上已停了一辆车,并说过曾有人联系他出租这位车位的事情,但陆女士不但说这个车位还没有卖,还说联系他出租车位的人是骗子。于是,吴先生便付完款并办理了网签手续。

开发商“一女二嫁”善后难了

善后该如何解决?开发商一方,虽然张某丹和陆女士解释,他们不是开发商服务外包商,而是开发商的员工,由于单位后台系统录错,才使得曹先生付完尾款后,地下一层A662车位显示还没有售出,导致A662车位“一女二嫁”,但其上级有关领导王先生却说,这样的结果是销售人员张某丹和陆女士个人造成的,有关赔偿由他们个人出,总计为5000元——如果曹先生不同意,就需“打官司”。

购买者一方,由于A662车位就在电梯口,出入更为方便,价格也比地下二层的D622车位便宜,曹先生则坚持想要原来约定的车位。“我这边态度已经很明确了,我拍到的是地下一层A662车位,我就是要这个车位!”对于不到一万元定金的赔偿,曹先生难以接受;对于无端被销售人员说是骗子,他更是耿耿于怀。

律师说法: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星海律师介绍,定金就是为了主合同履行的担保,开发商在收取了定金以及全额车位款后,拒绝签署合同及出售,应当按照《车位认购协议A版》的约定承担定金双倍返还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据此,如果曹先生认为他的实际损失大于一万元的,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但是曹先生有举证义务,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大于1万元。开发商2位员工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当由开发商承担最终的法律后果。

新民晚报记者 罗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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