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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罚三次仍“重操旧业”,“办证”累犯从重判罚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李一能     作者:李一能     编辑:赵菊玲     2022-11-25 15:07 | |

新民晚报讯(记者 李一能 通讯员 孙晓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与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与认证依据,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及社会公众的合理依赖。然而,却有人三番五次“以身试法”,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并出售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公章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甚至为其他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图源:东方IC

“前几年在上海打工时,我曾发过办证刻章的广告,并长期以此为生,但也因此被法院处理过三次,然后回老家生活了。不久又有人通过那个广告找到我办假证,当时在老家的生活无以为继,想着反正在外地,索性接单赚钱,警察不一定抓得到……”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唐某“重操旧业”,远程接单,继续办证刻章。2021年3月10日,唐某被民警在湖南省某地抓获到案。

经查,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犯罪嫌疑人唐某作为中介通过微信联系,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多次伪造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等,并从中获利。其中,伪造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等学历证书共5本,以人民币300—8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伪造高处作业证、电焊操作证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共3本,以人民币1200元价格出售等。经鉴定,上述证书均系伪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些伪造的证件、证书中,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发,系国家机关证件,而伪造的多所高校毕业证书则需加盖“伪造”的高校公章,属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奉贤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数罪并罚。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过审理,区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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