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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屡教不改 假医生终受法律制裁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作者:屠瑜     编辑:王佳烨     2023-11-20 19:21 | |

自认为医术高明的李某,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干起了“医生”的行当,却不知自己心存侥幸之举,已经触碰到法律的“红线”。2023年10月,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高中毕业后,李某跟着老师傅学了三年中医,可作为“医生”的他却没有任何资质。“可以让老家的熟人把药品寄过来,既节约了药品成本,我又可以多赚一笔钱。”来到上海后,想着赚取更多钱财,李某便将主意打到了开设黑诊所上。

其后,李某在自己的暂住地开设了一家“私人诊所”。由于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医学教育,也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李某在给人看病时,仅仅靠简单询问病人症状,便开出各种抗生素、激素类药物给予病人注射或输液治疗,并收取相应诊金牟利。

“像一些头疼脑热的小毛病,只要用上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大部分都能很快起效果……”李某对于开出的治疗方案“自信满满”,殊不知这种行为实际上对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隐患。

2017年5月、2020年6月,李某因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然而,行政处罚并没有让李某停下违法的脚步,在利益的驱使下,他继续肆无忌惮地进行着非法医疗活动。

2023年5月,李某再次因非法行医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这次,他终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我知道非法行医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可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李某到案后说道。

2023年10月,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非法行医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李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从事非法医疗活动,属情节严重,依法构成非法行医罪。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对行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无牌诊所”“无牌医生”不仅扰乱了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且其医疗服务质量无法保障,容易造成贻误患者治疗时机、导致疾病传播等危害后果。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在无证无照场所、养生馆等随意就诊用药,而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和有资质的场所接受诊治,一旦发现非法行医行为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举报,共同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通讯员 徐杰瑛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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