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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虚假鉴定,保险公司多赔付了13万,检察机关出手了……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郭剑烽     作者:郭剑烽     2024-06-03 22:52 | |

50多岁的袁阿姨驾驶电动车时在一个交叉路口和小王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还受了伤。经公安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驾驶员小王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

袁阿姨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称自己在交通事故受了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要求保险公司和事故车辆的车主赔偿损失。

法院在核算了各项损失后,判决袁阿姨胜诉,保险公司和车主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共计赔偿袁阿姨20余万元。

然而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却因为另外一起保险诈骗案,发生了转折……

保险诈骗怎么和交通事故案扯上了关系?

原来,这起保险诈骗案中被检察机关起诉的被告人严某某,是一个常年在医院里“跑案源”,为伤者代理交通事故理赔的“人伤黄牛”,一方面向伤者收取高额代理费用,另一方面用虚假提高伤残鉴定等级的非法手段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我去做的话,伤残鉴定会评高一点,伤残评定高了伤者赔的钱多了,我们拿的钱就多了。”严某某到案后交代。

袁阿姨和严某某本来就是老熟人,对她比较信任,出了这起交通事故后,就索性把理赔的事情全权委托这位“老熟人”代理,成了她的“客户”之一,双方还约定了高额的代理费用。在帮袁阿姨办理理赔的过程中,严某某故技重施,使用了非法手段,让鉴定机构出具了等级高于实际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根据这个鉴定意见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骗取保险公司支付了高于应当支付的事故理赔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严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伤残等级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以犯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这件刑事案件与袁阿姨之前胜诉的民事判决存在密切关联,检察机关在发现案件线索后依职权受理,并提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进行法律监督。

承办检察官在调取了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之后,经过仔细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无须举证证明。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已经证明了严某某使用非法手段让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等级高于实际的伤残鉴定意见书,骗取保险公司支付高于其应当支付的事故理赔款,根据专业机构意见,袁阿姨由九级伤残重新评定不构成伤残,保险公司按照该意见重新评定的结论核算,保险公司实际向袁阿姨多赔付了13万余元。

这份刑事判决成为了袁阿姨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案件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审判决有误。据此,市检察一分院向法院提出了抗诉。

近期,法院经过再审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部分判项,变更部分判项金额。根据判决书,袁阿姨将保险公司多赔付的13万余元退了出来。


检察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人伤黄牛”害人不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如果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开展鉴定和理赔,切勿因小失大,轻信那些所谓“代理进行高额索赔”的虚假承诺,更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随意透露给他人。如果故意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递交了虚假鉴定材料,不仅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正,还可能沦为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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