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下单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驳回,因而要求平台赔偿损失。然而记录显示,原告近半年来在该平台的手机退货订单多达77个。法院认为,原告行为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驳回其诉讼请求。
图源:东方IC
“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反悔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特定情形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项“反悔权”给消费者提供了买错试错的空间,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正当权益,提升消费体验,还能倒逼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网络消费的发展。
但在现实中,滥用“反悔权”也不少见。像本文开头案例中,法院就认为,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又如,此前出现过多起网购演出服、穿过后集体退货的案例,给商家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有人专门研究如何将穿过的衣服退给商家;还有人利用运费险“薅羊毛”,购物后找便宜的快递退货,赚取退货快递费与运费险赔偿的差价;更有甚者,通过“买新退旧”“买真退假”,谋取不法利益。
“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或“无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家来说,不能随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或给退货商品是否“完好”设置过于苛刻的条件;对消费者来说,也应诚信消费,不滥用“反悔权”。买卖双方应共同维护公平守信的消费环境。
纪玉/文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