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推荐]最高院上午新闻发布会
2009-09-08 13:02作者:来源:新民晚报手机看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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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上午新闻发布会
【新民网·晚报推荐】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孙伟铭案以及另一起发生在广东的醉酒驾车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等作出了解释。
定罪符合法规
最高法院认为,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高度重视社会各方反映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说。
黄尔梅说:“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以致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量刑是适当的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尔梅解释说:“在一般情况下,构成本罪造成重大伤亡,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应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应有所区别。”
“同时,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黄尔梅接着说,“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我们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黄尔梅认为,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统一法律适用
发布会上,最高法院指出,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这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 “今后,对于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黄尔梅说。
作者:吕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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