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成绩优秀的高三学生,因贫穷偷走同学4500元。检察院表示:如果考不上重点大学就起诉他。后来,该学生果然以超过重点本科30多分的成绩考上名牌大学,并(被)免予起诉。据悉,这是重庆市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重庆晚报》12月25日)
从专业的视角来看这则新闻,大致可以排除第一个疑问——所谓“附条件不起诉”,应该还是“不起诉”,而不是什么“免予起诉”。后者其实已经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大修中被废除,我相信这只是记者的笔误,而不是某个吃了豹子胆的基层检察院又把已经作古了的“免予起诉”给重新起用了。
有必要交待一下现在的“不起诉”与过去的“免予起诉”的区别:“不起诉”就是按照法律规定,或不用追究刑事责任,或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只要检方依据其中一条作出不起诉到法院的决定,嫌疑人即刻恢复清白之身——哪怕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在法律上也要把嫌疑人看作是无罪的人。“免予起诉”则是检察机关已经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只是检察官“免”了嫌疑人的“罪”。被“免予起诉”的嫌疑人虽然也可以回家,但却不能恢复清白。因为在法律上,他还是一个有罪之人,之所不用出庭受审完全是因为检察官放了他一马。
正因为“免予起诉”的“未审先判”侵犯了由法院垄断的审判权,在12年前就饱受诟病。这个制度的废除,也被普遍认为是众望所归。现行的“不起诉”制度法律规定相对明确,操作起来也没听到有什么大的争议。无论是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还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在法定标准上都毫不含糊。“不起诉”制度里,找不到一个“附条件不起诉”。依新闻中提供的信息,这位学生偷盗4500元事实清楚,在法律上,这已然构成一个公诉案件。重庆盗窃罪的立案起点是800元,该学生的涉案金额已逼近刑法上的“数额较大”,依律要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我看来,这个案件不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标准是确凿无疑的。它是一个再典型不过的公诉案件,不符合三种不起诉中的任何一种。当然,不排除这位同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考虑在法定刑下量刑。但这也必须先提交法院审判,并由法庭综合事实和法律来作出裁决。如果要突破法定刑来量刑,还得像许霆案那样,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权断。
退一万步说,假设这位同学偷的不是4500元,而是450元。检察机关认为此案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拟作“不起诉”处理。这时,检方也不能对嫌疑人在法律之外附设其他条件。是否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只能依据法定的标准。是否考上名牌大学居然成了“诉”与“不诉”的前提条件,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审查起诉的审查对象是犯罪行为,而不是考试的结果。考不考得上名牌大学不但与考生的临场发挥有关,还跟招生人数,报考人数,志愿填报等等因素有关。难道说当事人只考上了一所普通大学,之前偷窃4500元的行为就是有罪,该诉?这会不会给那些成绩较好的学生一个误导,其实犯犯法也没什么,即便是犯法了也可以考个名牌大学来抵销起诉。难道对某特定个体的关怀,还要用对不特定个体的误导来作为代价?
这些年来,在“宽严相济”的旗帜下,一些针对特定对象的“温情举措”在地方司法机关纷纷推出,不少还引发了激烈争议。我也认同将人文关怀引入严肃的司法活动,本无可指责。只是人文关怀的引入必须以尊重司法规律和不违背已为我国法律所确立的法治原则为前提。以法治的视角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检察院的“脉脉温柔”背后,是法治精神的迷失,是对审判权的逾越,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侵犯,是对业已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公然违背。如果说这也算得上“温柔”,那也只能是“残酷的温柔”。(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