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来论】近日,在各大论坛博客上,一条题为《有同学告我是“反革命”》的帖子引起网友热议。帖子转载了一篇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杨师群教授于11月24日的博客文章,博客透露两名女大学生到上海市公安局和市教委检举他在上课时有批评政府等内容,有关部门已立案侦查。(12月1日《新快报》)
任何国家的政府都由具体的工作人员组成,既然“是人都难免会犯错”候,政府官员与工作人员自然也不会没有犯错之时。由于政府权力的威力巨大,所以政府官员与工作人员犯错,相比一般公民犯错的危害性可能更大。而公民善意与合理的批评,有利于减少政府官员与工作人员犯错,公民的监督有利于政府权力受到更多的制约,减少权力不当使用可能会对公民权利与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害。正因为如此,公民的批评与监督,是促使政府工作做得更好,避免与防范权力滥用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
政府工作与官员表现与每一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批评政府工作与官员表现中的不好方面,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与运用,实际上也就是在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批评政府工作与官员表现上的不好方面,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与运用,实际上是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体现。公民通过选举产生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公众利益与社会利益,唯有政府工作做得更好,官员表现更为符合法律与民意的要求,公民权益与社会利益才能得到更为切实的维护。就此而言,公民不但有权利通过批评与监督督促官员更好地做好政府工作,批评与监督政府工作甚至也可以说是公民的义务。
从公民权利角度上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这实际上就赋予了公民包括批评政府工作表现在内的批评与评价权利。我国宪法还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可见,批评与监督政府工作与官员表现,是公民的固有权利之所在,公民批评与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利,必需得到尊重、维护与保障。
两名女大学生因教授讲课中有批评政府内容而到公安机关“检举”,表明其尚未充分认识到公民善意、合理的批评对于政府做好工作、防范权力滥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尚未充分认识到公民依法享有批评与监督政府工作与表现的权利,更未认识到批评与监督政府工作实际上也是公民的一种责任与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学生举报教授讲课有批评政府内容,实际上是部分国民现代公民意识缺失的折射与反映。
我们不但要努力建设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更要努力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法治国家,而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法治国家,首先需要具有现代法治与民主观念的现代国民。这就要求现代公民教育不但不能在国民教育内容中缺失,而且应当不断得到普及与强化,应将普及与推行公民教育作为推进素质教育与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以让普遍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国民,为我国最终建成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法治国家发挥有力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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