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来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理合法。但陈姓男子却在合理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合理的举动,其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记者从深圳福田法院了解到,在对陈某某教育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4月30日《 深圳商报》)
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写下一个“操”字,而且面对承办法官的劝告拒不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是陈某应该得到的法律惩罚。对陈某的行为,我们不必抛洒过多同情的言语。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只要是稍有理智的公民,恐怕是不会轻易地在上诉书上写下“操”字的。那么到底是什么促使这位陈姓公民丧失理智呢?
2008年11月、12月,福田法院受理了陈某某、曾某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约30宗系列案件。福田法院依法受理后,陈某某向法院提出:“这批系列案不能合并审理,要分别审理,并且每天开庭不能超过两宗。” 应该说,陈某某的要求并不过分,在我们看来,应该是科学的。分别审理,能够审得公正;每天开庭不超过两宗,也能够在时间和精力上保证案情真相的还原。可是,法院却没有采取他的意见。当然,法院的做法是找不到法律漏洞的,毕竟人家已经经过审查,而且经过了法律程序。
或许在陈某某看来,自己的确存在着极大的冤屈;或许在他看来,法官在审案上存在着不公。但是,如果他对法律存在着信仰,那么,他就会相信自己的上诉一定能够迎来“公道”,可从他愤懑写下的“操”字来看,恐怕他已经从心底里失掉了对法律的最后信任。
“十五天的拘留”是法律给予的惩罚,法律的惩罚能否换来公民理性的表达?答案很难得出,可以想象的是,一种可怕的后果是这位公民可能会以更加暴力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法律是严肃的,容不得一个公民以“操”字亵渎。然而,要想让公民从心底里对法律存着敬畏,惟有法律的执行是公正的。可现实中,法律的执行存在着诸多的不公,让公民逐渐失掉了对法律的信心,从而促使他们用诸多不理智的“另类”方式表达,这将是可怕的。
对“操”字的惩罚是必须的,但一个“操”字,最应该反思的是那些法官,该想想如何做才能让老百姓不骂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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