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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并引入“后悔权”制度。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苏振华认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信息的优势方和具有掌握信息能力的一方来提供信息。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商家当然更具有信息优势,因此,实行举证倒置,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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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 |
| 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
| 苏振华 |
在当下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关于产品质量的纠纷层出不穷,但现实中消费者维权非常的困难,如果消费者诉诸于法律维权的话,任何一场简单的产品质量维权官司都可能会旷日持久。在这一过程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维权力量表现的非常的不对称,对于商家来说,产品被一个消费者指认为质量低劣,就能证明该类产品的质量问题是广泛存在的,因此商家会尽力混淆视听指鹿为马地为自己“维权”。在单个的消费者要面对的是商家的法务部门时,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时间上,消费者又哪里耗得过商家呢?二者的维权力量对比自不待言。解决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维权力量的不对称,当然就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强化商家的责任,加大伪劣商家的赔偿力度。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维权过程中面临巨大的现实非常时,消费者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地息事宁人。一方面,这导致了消费者权利的损失,另外,这也让生产伪劣产品的商家简直是可以肆无忌惮。这种情形是必须马上改变的,否则会带来一个非常可怕的“逆向选择”后果。所谓逆向选择是说,正常的市场竞争结果,应该是生产优质产品的商家竞争获胜,生产伪劣产品的商家被淘汰出局。可是如果生产伪劣产品能够牟取暴利,且这种行为得不到纠正,那么真正生产优质产品的厂家就竞争不过生产伪劣产品的厂家,真正合法做生意的商家就只能改为生产伪劣产品,否则就被会淘汰出局,最终市场上的产品全部都是伪劣产品,导致市场的全面解体。(新民网原创)
对于消费者来说,维权困难的原因,除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维权力量的不对称以外,技术上的原因在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般来说,除非消费者恰好是某类产品的专家,否则消费者对产品性能质量的了解是非常少的;同时某些产品如电器、汽车和房产,只可能是在使用过程中慢慢发现产品的质量漏洞。即便是发现了产品的质量问题,根据民法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消费者给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也是非常的困难。笔者曾经有过一次买到伪劣产品的经历,产品总价为两千多元,笔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和维权程序,首先需要将产品交给质检部门检测,检测费为五千元,检测时间为一周,然后将检测报告提交给工商部门提出退货或索赔。笔者权衡之下,实在是耗不起这个时间和金钱,最终选择放弃。
解决产品信息不对称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信息的优势方和具有掌握信息能力的一方来提供信息。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商家当然更具有信息优势,因此,实行举证倒置,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非常必要的。而对那些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其质量问题的产品,延长消费者的可退货时限,其实也不过是有助于消费者更多地了解产品信息,并没有超过公平买卖的基本要求。
如今,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是不争的事实,三鹿事件之后,一个行业的公信力几乎瞬间崩塌。因此,营造一个健康是市场环境,已经是非常紧迫的任务了。(作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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