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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南京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副教授肖余恨认为,舆论的压力,往往是对现行本应公正但却并不甚理想的司法境况,起到有效的纠偏作用。当然,这样的胜利又是沉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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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政治学院 |
| 新闻传播系副教授 |
| 肖余恨 |
这一判决堪称是意料之外,却又在情理之中,相比较庭审前的舆论嚣攘、事实变幻、情绪激荡、信息迷雾,这样的判决既有民意的体现,又表现出对法律的尊重。既有博弈的平衡,又有综合考量,既有坚持,又有让步。这是一个似乎能够让多方面普遍接受的判决结果。
所以,在网上我们看到了全国各地网友发来的“贺电”,这虽然是一种戏谑,但却可以从中看到网友的欣喜和肯定,尽管还有不少人认为邓其实是“正当防卫”,但邓玉娇由此获得自由身,则是客观上同情邓玉娇者可以接受的结果。因此有人欢呼,这是庶民的胜利。
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出,对当地政府来说,犹如一个烫手山芋。网络上,舆论排山倒海,几乎一边倒地为弱女子声援。这种舆论虽然是一种粗浅的情绪,这种情绪大于理性,但透过这种情绪,不难看出此案背后所折射的民意诉求:对权势者历来一些所作所为的强烈不满,对不屈从权势者的同情和支持。但是,邓玉娇确实又是持刀刺死了邓贵大,即便邓贵大以钱凌人、为官不尊,恐怕也罪不至死。一个生命在本可避免的对抗中死去,这无论如何都是一个悲剧,对邓贵大的家人来说是这样,对弱女邓玉娇来说也是这样:邓玉娇恐怕从来没有想到过自己还会持刀杀人,这对她来说,这心里的阴影将长久地挥之不去。对整个社会来说,何尝不是悲剧呢?所以,如何处理这一事件,如何判决这一案例,就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法律不是机械的教条,法院也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对法律的解释和运用,是需要尊重法理,也需要融会社情民意的。
有论者认为,这是一个投机的判决,是对舆论压力的屈服,是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所作的一个判决。此言差也!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生活于目前制度体系中,司法的独立性还有不足,容易受到来自外部权力甚至金钱的干扰,邓贵大们可以用钱来抽打邓玉娇,有时候,他们同样可以用钱来抽打法律。在这些外部力量足以影响一些地方司法审判的情况下,张扬的舆论压力,有时候,对一些法官坚持内心正义的准则,是一种支持;对一些想曲解法律借机寻租的法官来说,则是一种威慑。所以,这时候舆论的压力,往往是对现行本应公正但却并不甚理想的司法境况,起到有力的纠偏作用。(新民网原创)
更何况,舆论的表达,只是仅仅提供一种压力而已,而不会是硬生生干扰之手,这种表达,需要司法遥相呼应,双方都停留在合适的位置上,按照各自的逻辑发挥着作用。邓玉娇案,对现行的法律条文,造成一定的困扰,会对现有的法律,造成一定的冲击。这种困扰和冲击本身,则是社会现实。如何因应这种社会现实,同时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在坚持正确的方向的前提下,在裁量权上作出应有的变通,则是一种法治智慧。因此,邓玉娇案的审判,与其说是庶民的胜利,还不如说是法律的胜利。
法律无外乎人情,直言的舆论和理性的法官,一样应该获得尊重。法律本身就是存在可生长性的,如果僵硬的法条不能顺乎民心,调整法条也是一种选择。废除收容审查法就是一个前例。
所以,邓玉娇案如果仅仅欢呼其是庶民的胜利,则是人为地把民意与法律对立起来了。那么,不是民意有问题,就是法律有问题。现在在对法条的适用上,作出灵活的调整,兼顾了民意的正义性和情绪,又整合了法律的冷静理性,则是庶民和法律的双赢。当然,这样的胜利又是沉重的。其代价绝不仅仅是邓贵大的生命,还包括部分公权的沉沦和部分公信的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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