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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财政部17日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指出今后个税起征点还将适时作出调整。不过报告认为,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 新民网特约评论员李华芳认为,在确定个税扣除额时,基本原则是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但消费支出中极其重要的一项,购房支出并没有计算在内这也日益成为消费者的一块心头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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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与法律 |
| 研究院研究员 |
| 李华芳 |
【新民网评】财政部6月17日公布了一篇名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的报告,这是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2009年6月的一项研究成果,其中透露出的主要信息是不宜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理由是:如果目前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这样的话,无法比目前实施的个税2000元起征的做法更加公平,不能体现个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此外,根据财政部的统计,2008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1846元/月,低于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财政部认为2000元每月的扣除标准是合适的。
情况真的是这样吗?按照个人所得税“对净所得征税”的原则,在确定扣除额时,基本原则是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这一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确定起征点。起征点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情况,这当然是对的。但全国一刀切的标准,也已经被多次诟病。中国的城乡差距大,地区发展不平衡,所有的地区采用统一的个税标准并不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之前就有学者指出可以让地方政府根据不同的情况,参照中央标准来确定各自的个税起征点。因为个税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分享,所以这个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协调。
当然,在目前的情况下,即便是一刀切,也还需要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等情况。但消费支出中极其重要的一项,购房支出并没有计算在内——因为在中国,购房是算做投资,而不是算做消费的。尽管考虑了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扣除,但实际的购房消费支出要远远大于公积金的数字。而这也日益成为消费者的一块心头病,但个税起征点并没有反映这一需求,这样一来,现有的个税起征点又如何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另外,对于通胀率的考虑也是不足的,如果起征点真的考虑了物价上涨等因素,那么就应该考虑将个税起征点与CPI涨跌挂钩,及时反映物价变动对个人收入的影响。
财政部的另外一个不宜调高起征点的理由是,目前基础上的调整将会使高收入者受惠大于中低收入者。例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受惠17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1050元/月;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0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仍然只受惠17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2800元/月。这种数据上的游戏的确能唬住一些人。
但低收入者对钱的敏感程度要远远高于高收入者。举个简单的例子,10元钱对于富翁来说可能只是用来打发乞丐的,但是对于乞丐来说,这可能是他一天的全部收入。假定10元钱占富翁一天总收入的1%,占穷人收入的100%。现在国家要收2元钱作为税收,对于穷人来说,将会感受到极大的不公平。而即便对富人采取累进税率,其所得与穷人相比依旧具有巨大的优势。而公平感主要是由于比较产生的。因此这个问题要从比例上看。如果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人民币每月,月薪5000的人能享受3.5%的优惠;而月薪10万的仅能享受1.05%。即便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月薪10万的人还是只能享受2.8%的优惠,还远远低于3.5%。所以如果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将会极大增进公平感。(新民网原创)
事实上,不管是对穷人还是富人而言,大家觉得税负高,是相对于享受的公共保障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而言的。北欧国家税负高,但是福利好,因此其对税收政策的抱怨就少。而中国之所以对税收政策耿耿于怀,对个税起征点争吵不休,原因很简单,就是老百姓交了税,但是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福利。包括公共设施、医疗与卫生保障、教育等一系列福利。这才是造成对税收政策不满的关键所在。
税收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这其中的关键是要公开透明的运作。政府的预算决算要由人大来审,其实质就是要让纳税人能对自己纳的税“有话说”。如果把这一块做实了,起征点的问题或许就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让公众知道自己纳的税花在了哪里,比纠缠于提高起征点是否利于社会公平,是更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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