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交警局组织500警力会聚福田区集中开展整治酒后驾驶行动,共查处酒后驾车40宗,醉酒驾车4人,无证驾驶1人,依法行政拘留5人。
组织500警力开展集中整治,声势可谓大矣;对醉酒驾驶及无证驾驶者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可谓严矣;有媒体参与对集中整治行动“广而告之”,社会效果可谓好矣。但如此大规模地开展集中整治,能见长效吗?
醉酒驾车和无证驾驶行为,其危害性不言而喻,也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处罚法》所禁止。作为交通管理者,无论是否开展集中整治,都应该是“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
就某项工作开展集中整治,早已见怪不怪:煤矿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就对所有煤矿开展安全集中整治;某地因超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整治超载必将成交通系统的统一行动。深圳市交通部门不知何因对酒后驾车行为开展集中整治,也许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但并非一种管理常态,依然疑似“头痛医头”。
集中整治的好处是可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要保持成果,仍需长效管理。毕竟,集中整治不是妙药灵丹,实现交通秩序的根本好转,还需要把功夫下在平时,将心用在日常严格的管理执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