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察贤辨才》一书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光明日报出版社原社长李树喜将主编者人民出版社社长黄书元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无论是普通学生增色式抄袭,还是专业人士谋利式抄袭,抄袭者的道德缺失是个原因,我国著作权法对抄袭行为的规范不严,追究抄袭者时责任轻描淡写,客观上为抄袭屡禁不止开大了门缝。
著作权法第46条中,有11种规定的情形,需要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一种情形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这就是指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似乎这种行为不是“偷”,而更像是“借”,这让抄袭者没有丝毫的耻辱感和起码的著作规范;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对侵害他人著作权行为的处罚,也没有严肃的处理方法,几乎只有在受侵害人怒不可遏对侵权人起诉的情况下,才会讨得基本的公道。而由于赔偿损失的依据和标准较低,简单支付原作者应得的稿费,对抄袭者没有任何震慑力。
因此,抄袭之风(实际上是盗窃之风)难止,也就可以理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