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花:保护求职者话语权
一名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参加应聘,却因向甲方(单位)提出“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本人)享受法定假日,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其休假的权利;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陪酒等,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的要求,先后被七十余家单位拒之门外。
这位应聘者所提的要求无一不符合劳动法规,按说用人单位应该毫无异议地接受,为何那么多单位都将其拒之门外?依我“度君子之腹”,拒绝的理由是用人单位实在接受不了应聘者这种“狂妄自大”的话语权。看看眼下的招聘,有哪一项要求和条件不是用人单位提出的,求职者只有无条件地签字画押,哪有求职者提要求讲条件的。想必在这些企业看来,这位女大学生太有维权意识了,如果聘用了这样的人,岂不是引火烧身。
招聘是双向选择,用人单位可以设条件、提要求,求职者同样有话语权。容不得求职者提要求、讲条件,实质上是用人单位的“霸王思维”,你只能乖乖地听话,不能有任何的维权言行。正是有了应聘时不能提要求这一伏笔,员工不得不忍受企业的肆意摆布,长期超时加班,享受不到法定休假,甚至不得不从事陪酒陪舞等职责范围之外的工作。应聘时失去话语权,工作中就失去了合法权益的保障权,这本身就是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合理合法的要求都不能提,此乃朗朗乾坤下的怪事。可怕的是牵涉面竟然那么广!
保障求职者的话语权,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对招聘市场的管理和规范,合同条款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用法规制度让企业习惯求职者提要求,从而切实保障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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