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办公厅在4月13日下发了一份《关于重申严禁炒作名人丑闻、绯闻、劣迹的通知》,严禁各类综艺、娱乐、访谈节目炒作名人绯闻秘史、劣迹丑闻,以净化荧屏声频,避免“有丑闻劣迹的名人”误导观众听众。(《新闻晚报》4月28日)
广电总局的本意是好的,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就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旗帜鲜明地抵制低俗,唱响主旋律。近年来,确实有不少广播电视节目借炒作名人绯闻秘史、劣迹丑闻来提高收视率,赚取不义之财,也有不少人故意制作绯闻秘史、劣迹丑闻,来炒作自己,使自己出名。媒体和名人相互炒作,他们是双赢了,但真正的受害者是观众,是社会主义文化,因此,笔者旗帜鲜明地支持广电总局的禁令。
然而,我们从广电总局的通知标题就可以看出,这个禁令不是第一次,而是“重申”。在法治社会,有令必行应该是常态,不停“重申”只会不断降低自己的威信。因此,我们不禁要问:广电总局以前的禁令为什么不好好执行,却要重申?是执行不下去,还是根本就不想认真执行?如果是根本就不想认真执行,再次“重申”也就依然是做做样子,愚昧公众;如果是没办法执行,就必须反思为什么没办法执行,应该出台的是“补充规定”,而不是简单“重申”,简单“重申”实质就是一种“惰政”。
对于以前的禁令,广电总局是不是根本不想认真执行,只应该由广电总局来回答,而且也应该必须回答。但笔者看这个通知,发现确实无法执行,其中至少有两个词语难以把握,一个是“名人”,什么样的人算名人,没有一个标准;另一个词是“炒作”,什么是炒作,一时也无法判定。如果说对于名人的界定,有钻牛角尖的意味,那么,对“炒作”没有一个认定标准,这个禁令就等于一张白纸了。
为什么要对“炒作”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呢?因为它事关媒体的报道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问题,必须慎重。对于“炒作”,一般的界定是“想炒作的个人或者集体借助媒体用捏造、夸大、推测等非正常报道手段对某人或某事进行有争议而无意义的批评、赞扬或爆料”。这一个界定看起来从目的、特征、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界定,但面对“绯闻秘史、劣迹丑闻”,怎么区分“报道”和“炒作”的界限呢?这是广电总局禁令要很好执行的关键。
一个禁令,得不到执行,效果不好,就简单重申,这确实是“惰政”,是“拍脑袋”决策。看来,广电总局有必要好好反思检讨一下过去那么多的禁令了。 (郭文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