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家住闸北止园路400弄的丁芳,在小区弄堂口被其姑姑刘思维饲养的狗咬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9万余元,并保留后续治疗等费用的诉权。近日,闸北法院做出刘思维赔偿丁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8万余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判决。
去年7月8日晚饭后,丁芳走出自家小区时,被居住同一小区刘思维饲养的哈士奇犬扑倒在地,公安110民警接报后,随即赶赴现场,将其送往附近闸北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鼻部外伤,并被注射狂犬疫苗,次日又入该院治疗至7月15日出院,刘思维为丁芳支付医疗费6000元。同月17日,丁芳再次入住上海市中医医院治疗,进行在持硬麻醉下行右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至次月19日出院。之后,丁芳向刘思维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均确认事发时只有被告的一只狗奔扑向原告,原告的急诊记录卡中有狗抓伤痕的记录,原告的出院小结中亦有狗咬印的明确记载,可以认定是被告的狗扑抓原告导致原告摔倒致伤。对于被告认为损害主要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主张,因被告对此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难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