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5月初,我弟弟去找朋友郭某,恰逢在某搬家公司工作的郭某受公司指派正在为徐某搬家,郭某即请我弟弟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栓上车厢挡板,致使我弟弟从车上坠地受伤,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请问,对于我弟弟的受伤,我们可以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穆江
穆江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某请你弟弟帮忙搬家,你弟弟属于帮工人,郭某属于被帮工人,对于你弟弟的受伤,应当由被帮工人郭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某搬家公司与员工郭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而作为雇员的郭某在从事雇佣活动即为徐某搬家的过程中,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致使你弟弟从车上坠地受伤,可以认为郭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你弟弟的受伤,应当由作为雇员的郭某与雇主某搬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对于你弟弟的受伤,你们可以要求由郭某与某搬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