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不代"私"
2009-08-01 10:14作者:来源:东方网手机看新民网
最近,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涉及解决本人及亲属个人问题、代转人民群众来信、属于学术探讨和产品推介、没有实际内容等情况,不应作为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这个新规,有的放矢。事实上,别说一些地方有的人大代表平时会将自己企业、家人遇到的问题作为意见、建议向相关部门提出,借职务之便解决自家问题;即使在每年的人代会期间,人们也可以从一些代表的发言中发现,他们所说的不少内容往往涉及本部门、本企业或个人的具体问题,议案和建议中多多少少散发着维护“小团体”“小山头”“个人利益”的气息。有鉴于此,沈阳对人民代表的“不得提'自家事'”的约束,针对性很强,颇有现实意义。
人民代表来自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就此而言,人民代表无疑应该代表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对此有明文规定,如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四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大代表却片面理解“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职责,不善于把握“为人民群众”和“为某些人群”的关系,甚至误以为“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即意谓仅代表“自己”以及“自己”为代表的“小群体”。因此,他们的视野局限于“自家”的小天地,为某一个特定的圈子代言,而其实是偏离了人民代表履职的正轨。
当然,某些特定的人群,也是“人民”的范畴,也是人民代表应该联系的对象,反映他们的呼声,维护他们的利益,也该义不容辞。但是,无论为谁“代言”,都需要人大代表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凡事都要从人民整体利益的视角考量。人民代表的选举,固然是以某个选区为单位;一旦当选为人民代表,则意味着自己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个群体的利益,诚如沈阳市的一位人大代表所说,人大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不能只代表一个“点”,而应更多地关注“面”。
不过,话是这么说,真要把握好这个尺度,却是有相当难度。由于人民代表并不是专职、脱产的,而是依法“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行使职权,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又由于代表往往和某些亲近的人群保持比较密切联系,这就容易“屁股指挥脑袋“,仅仅当这部分人的“代表”。何况,人民代表的意见、建议,总要依托于具体的事实,或者以某些个别人与事为例。因此,不得提“自家事”,实行起来并非易事。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人大代表刻苦学习,胸怀大局,辩证思维,高屋建瓴,从而避免眼界狭隘、就事论事。新时代的代表,理应有新本领、新风采、新境界、新品质。而关键,则是绝不假公济私,坚持大公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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