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婚过户房屋不征个人所得税
2009-09-01 10:25作者:来源:新华网综合手机看新民网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有关董事费、华侨身份界定、转让离婚财产收入等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执行口径。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国税总局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
北京青年报消息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有关董事费、华侨身份界定、转让离婚财产收入等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执行口径。
其中,有关董事费征税问题,通知规定,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其次,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华侨身份界定问题,通知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此外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也视为华侨。
而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通知明确: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执行。
此外,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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