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烟民商场吸烟被拘5天 处罚是否过重?
2009-09-04 13:47来源:人民日报手机看新民网
烟民商场吸烟被拘的现实意义
在商场附近抽烟,能犯多大错?想来56岁的湖北男子赵某某最能回答这个问题。据报载,8月29日,这名男子在重庆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4楼楼梯口抽烟,被处5天拘留,成为重庆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
一支烟等于5天的自由,这个代价的确有些大。难怪消息传出后,不少读者、网民质疑处罚偏重。重庆市消防总队8月30日的解释是:这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公安部8月20日要求,为确保国庆节期间安全,在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者一律拘留5日,摊主知法犯法应重处。
吸烟不是什么好的生活行为,在公共场所尤其是在商场这类公共场所吸烟,更是极具风险的违法行为,自然要受到惩罚。新修订的《消防法》有这样的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为查证重庆市消防总队的说法是否为一面之词,笔者在网上查询,果然又发现了类似的新闻。湖南省消防部队在不久前开展了国庆期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到目前为止,已经有30多人因为在加油站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吸烟,而被依法治安拘留。因此,重庆市消防总队对赵某某处以5天的拘留,虽然看似严重,但并不算离谱。至少,它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并在法律尺度范围内所做的处罚。
让笔者疑惑的是,为什么不少读者、网民会质疑此次处罚偏重?难道与此次受处罚对象的身份――一位56岁的普通小摊贩有关?在这些质疑声音中,有人还列出了一份调查结果。这一份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在我国的各个社会职业群体中,公务员的吸烟率最高,达33.21%。质疑声音的潜台词就是:在现实中,我们为何几乎看不到有公务员因吸烟而受处罚的案例?如果将上述事件中的吸烟者换成公务员、特别是领导身份的公务员,“一律拘留5日”的重罚还会一视同仁地被严格兑现吗?
这的确让人疑惑,难道犯不犯法与身份有关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们早已经熟知的。人们为什么这么看重当事人的身份?说到底,恐怕还与人们头脑中的固有观念有关。人们总以为在法律规定面前,对身份特殊的人会有一些照顾。比如我们谈到贪污受贿的案例时,总会说某位领导如何如何,却没有看到在贪污受贿的人群中,真正的高官处于少数,人们头脑中贪污受贿的都是官员的印象不过有些道听途说、以偏概全而已。这样的事情,我们司空见惯的生活现实中有不少:譬如在危险场所吸烟,譬如闯红灯、酒后驾车等等,不用说拘留了,就是罚款,又有多少地方在多少时候是被严格当真执行了的呢?正因为本来正常的事情被人们不正常地看待了,所以正常的也就成了不正常了,正常的执法也引来质疑声一片。也正因为执法的常态化“不严”,公众守法的习惯也难以涵养起来。
法治社会,讲求的是公民遵纪守法、执法者长效和谐执法,由此看来,烟民商场吸烟被拘的事实可以给我们现实的提醒:社会的正常秩序需要每个人来维护,而不是靠想当然的质疑。当社会的一切秩序正常了,这样的质疑声会越来越少。这样的质疑声越来越少,我们的社会才更有秩序和理性,才能是真正和谐的法治社会。
重庆开了个好头,但愿能一如既往地坚持下去。(作者: 任崇熹)
编后
西方社会几乎看不到有人在公共场所吸烟,而我们身边,公共场所吸烟者却并不鲜见,执法部门不得不靠法律手段进行打击。重庆有了首个吸烟被拘的案例,被拘商户看似委屈,却不值得同情,明知身处易燃易爆的场所,且商场内严禁吸烟的提示语比比皆是,但由于此前在此抽烟仅被处以罚款,所以他一直心存侥幸,迫使执法部门用重典。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希望其他烟民们引以为戒,烟瘾再大,也别在危险场所吸烟,因为你手中的烟头,既对他人健康造成侵害,还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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