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被判向业委会缴纳物业费
因开发商连续两年拒绝缴纳其自留面积的物业费总计27.7万余元,品阁小区业委会将开发商北京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立业房地产公司作为品阁小区的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北京晚报讯(记者 张蕾 通讯员 张敏)因开发商连续两年拒绝缴纳其自留面积的物业费总计27.7万余元,品阁小区业委会将开发商北京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11日上午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可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享有自治权,一审判决支持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立业房地产公司认为,业主大会没有通知他们参加,相应决议应属无效。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立业房地产公司作为品阁小区的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品阁小区是独栋建筑物的小区,具备了业主自管的条件,业主们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决定自行管理物业,没有证据表明业委会的相关决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判决同时认为,品阁业委会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且品阁小区物业服务费用的计取标准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费的节余情况逐年下调收取标准,应当认为符合业主利益。据此,法院判决立业房地产公司向品阁业委会支付2007年和2008年的物业服务费27.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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