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给“有偿家教”开口子
写了一百多期评中评,很少有这种情况:我足足思考了一个小时才开始动笔,而直到现在,对自己的立场是否正确也不敢确信。从文章看,熊丙奇其实也认为有偿家教是不对的,只不过他认为要有效治理功夫在有偿家教之外:1、加强学校管理,建立严格的教师评价制度;2、提高教师收入。
第280期
写了一百多期评中评,很少有这种情况:我足足思考了一个小时才开始动笔,而直到现在,对自己的立场是否正确也不敢确信。顺便再说一句题外话,一般情况下写评论做准备都不止花一个小时,但评中评作为特殊的评论,情况有所不同:1、站在其他评论者的肩膀上,要得出一个结论要容易些;2、时间太紧张,容不得慢慢想。
关于“有偿家教”,我和晓宇有同感:说不清楚但又无法保持沉默。但我又不想和稀泥,想了半天,还是持反对给“有偿家教”开口子的立场。既然如此,那就先从不同意见说起。
首先是熊丙奇的《立法治理有偿家教是自讨没趣》,在他看来,“据说,教师有偿家教,涉嫌不平等对待学生,就如法律不问动机罪一样,问教师可能不履行教师职责的原因罪,也是很荒谬的。”这点我并不赞成,法律固然不以动机定罪,但职业应有规范,这是两回事。用法律思维来探讨职业规范并不合适,而如果要反对以法律来规范教师行业,逻辑上就应该连《教师法》一起反对,而不仅仅是“有偿家教”这一条。
当然,从文章看,熊丙奇其实也认为有偿家教是不对的,只不过他认为要有效治理功夫在有偿家教之外:1、加强学校管理,建立严格的教师评价制度;2、提高教师收入。对于第一点我不予置评,而对第二点,椿桦有不同看法:
我们的社会一直都在呼唤改善教师待遇,老实说,我不知道教师的待遇现在提高了多少,更不清楚教师的待遇应当提高到哪一步才算合理。教师们的待遇的确低于公务员,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还有不少职业的工资水平低于教师。三百六十行,行行都很重要,收入也都是千差万别,所以,追求完全均衡的工资水平是不可能的。
再说舒圣祥的观点:首先我想阐明的是,教师并非需要全天候工作的特殊工种,既然有法律明确保障的休息时间,那么教师显然有权利自由支配。为什么业余有偿家教影响教学,业余打牌看电影就不影响呢?教师是否必须一门心思全部花在教学上,以“非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否则就是不称职?
这点我也不敢苟同,打牌看电影和做有偿家教是不一样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本领是跟工作分不开的,更重要的是消费者也和他工作中服务的群体重合,这种影响岂可与打牌看电影相提并论?比如如果我下班时间利用凤凰网资源给其他门户网站打工,也是不合适的吧?要知道教师这种职业涉及教育的公平性,而我的所作所为还只是纯商业行为。
关于法律谈得比较多是肖畅的评论,他讨论的根本问题也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更具体来说,应当是教师有没有权利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工作外的有偿家教对教师的义务有无构成侵蚀?”遗憾的是他并没有对此给出明确答案,而是参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兼职活动,提出教师不应“公务员化”,进而认为《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对教师不具约束力。我的看法是制定《公务员法》此条规定的理由可以沿用到“有偿家教”,教育领域完全可以单独立法禁止“有偿家教”。
而另外一个看法是市场有需求,所以根本无法根治“有偿家教”。这是另外一回事,其实是比较简单的,正如李妍所说,我们可以学习韩国嘛。
他们将“有偿家教”市场化,成立专门的“课外学校”为学生补课,作为正常学校教育的补充。“课外学校”的教师需持证上岗,但其他在职教师却又不得在“课外学校”兼职,也不能搞有偿家教。当然,在职教师也可辞职到这些“课外学校”任教。这种方式不仅杜绝了“有偿家教”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的问题,又充分尊重了教育的市场需求。
总结一下,如果我们同意教师行业的特殊性,同意教师行业应该用法律予以规范,那么用法条完全禁止“有偿家教”就没什么不对(如要反对,就应该连同《教师法》一起发对);至于市场需求,那就用纯粹的市场手段来解决,比如学习韩国。
最后用晓宇的话结尾:就教师敏感的身份而言――介于专业人员与公务人员之间,在国家加大投入保证其收入的同时,于“偿外求偿”,亦是不公平的附加。“课外有课”为中高考教育制度所卵生,却又破坏了这一教育制度所求的公平,这一悖论在提醒:现行教育制度下,允许有偿补课,将是极不公平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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