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酒驾"与治"班子"
近来,治理酒后驾驶的新闻热涌报端网络,酒后驾驶者也明显减少。如果将公安部的这条规定再延伸一下,我以为它的“立法”思路对当下人所诟病的“一把手”腐败的治理也不无启示。
近来,治理酒后驾驶的新闻热涌报端网络,酒后驾驶者也明显减少。我的一些朋友说,现在酒桌上“不喝酒”的最好借口就是一句话:“我开车来的!”立马,就有人帮你去点果汁或茶水。而有些人为了尽兴,为了不扫朋友的面子,“赶场子”决不开私家车,“打的”甚至步行来回。
治酒驾,治出了成果,得到了百姓的好评。而在治酒驾过程中的一些措施,包括一些尚未实施的措施,对社会治理的其他方面也颇有启示意义。
比如,近日,公安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
尽管对“酒驾”司机“株连”乘客的规定还有不同意见,或者说对此还需明确化具体化,但我认为,这条规定的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明知司机“酒驾”,特别是同桌喝酒者,酒后还去乘他的车,受到“株连”还有什么好抱怨的呢?今年春节期间。我两次“打的”,上车后都发现司机满嘴酒气,如果公安部的规定早点出台,我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司机停车,我可以告诉他,你不让我下车,警察抓到你,我也得“作陪”。这个理由可是“相当地”过硬。但没有规定,我一个乘客又没有“执法权”,只好在狭小的车厢里忍受着难闻的酒臭。
我说公安部的规定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不仅因为作为乘客,我们有了“尚方宝剑”,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搭乘酒驾司机开的车,且不管你是陌生的“的士”司机,还是开私家车的熟人朋友。还因为,公安部的这条规定彰显了公民社会的要义,引导公民恪尽监督之责。我们要建设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这个社会只能是公民社会,而不能是封建主义的“臣民社会”,以及乱七八糟的“熟人社会”、“关系社会”、“潜规则社会”。而公民社会的成员,不仅人人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而且必须履行维护社会和谐,恪尽社会监督之责的义务。依此而言,我们的法律法规必然要以引导社会成员做一个合格的公民为起始点和归宿点。
如果将公安部的这条规定再延伸一下,我以为它的“立法”思路对当下人所诟病的“一把手”腐败的治理也不无启示。
倘若领导班子内部能健全相互监督的机制,“一把手”的权力可以得到“最近的约束”,他们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必然有所忌惮,腐败势必大大减少,程度大大减轻。这个道理显而易见。但是,现在很多“一把手”落马,恰恰因为缺少“最近的约束”和“身边的监督”。记得某大贪官在监狱里痛哭流涕地哀叹:“班子里哪怕有一个人拦我一下也好啊!”现在看来,班子里二三四五把手没人去拦一把手的某些腐败行为,正是因为,班子的其他成员头上少了一道紧箍咒。试想,班子成员如果明白一把手落马,我也会像搭乘酒驾司机的车一样,难逃监督缺失之责,也会受到党纪和政纪的处分,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他对一把手的监督,岂不理直气壮?“事不关己”,才被“高高挂起”,事若关己呢,谁还愿“高高挂起”呢?
治酒驾之所以初战告捷,关键在于一个“严”字,如果治理领导班子,也像治酒驾一样来真的,严字当头,不敢说腐败就此绝迹,至少也可以让咱们老百姓少为官员们付一些腐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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