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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挖破水管要赔偿数十万损失

2009-11-06 18:50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秦仲阳 共 0 条评论 关键字:水管,赔偿责任,惠城

11月4日、5日,惠州市区先后发生两起工程施工挖坏自来水供水主管道,造成大面积用户停水事故,今天才基本修复。惠州市自来水公司在紧急抢修及时保证供水的同时,昨天拿起法律武器,向施工方进行索赔。

  本报惠州讯(记者秦仲阳 通讯员周竞凯摄影报道)11月4日、5日,惠州市区先后发生两起工程施工挖坏自来水供水主管道,造成大面积用户停水事故,今天才基本修复。惠州市自来水公司在紧急抢修及时保证供水的同时,昨天拿起法律武器,向施工方进行索赔。接连两天发生水管损坏事故

  11月4号上午9时许,莞惠城轨莞惠城轨仲恺标段一处工地在尚未查明地下管道分布的情况下贸然施工,致使惠城区仲恺大道供水主管被击破,造成包括仲恺、陈江、三栋、潼侨、侨场及惠台工业区等在内的惠州南部片区上千家企业和10万住户无水可用。经过供水部门一昼夜抢修,停水地区已于5日中午基本恢复供水,6日才完全恢复供水。

  没想到的是,这边厢刚刚修好,那边厢又出事了。5日下午5点半,位于西枝江桥改建工程东江小学后一工地的地下水管水泥护桩被挖掉,致使地下供水管管道交接处因水压过大而破裂,大量自来水从地下喷涌而出,事故造成市主要地段的下铺、麦地、河南岸等片区生活用水中断,直到今天中午才基本修复,但估计要到明天才能完全恢复供水。

  据市民张先生介绍,他已经看过几次因道路施工而爆水管的情形了。他说:“施工方应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防范意识,不能总是等到事后才去亡羊补牢。这么多的自来水白白流走心里觉得真是可惜!惠州今年旱灾,到处缺水,而挖断几条管就能灌溉不少田。另外也会直接给无数家庭生活带来很多不便。”

  看到大量白花花的自来水从爆裂口涌出,不少围观市民都感到甚是可惜。但负责该片施工的惠州市政公路建设总公司一周姓负责人在现场被记者问及水管破裂原因时,竟然理直气壮地说:“挖断就挖断咯……” 自来水公司:光损耗水量就超过21万吨

  惠州市自来水公司办公室李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莞惠城轨施工挖破仲恺大道供水主管事件发生之后,自来水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和《惠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今天与莞惠城轨方面进行磋商,要求对包括损耗流失的3万吨水量、停止供水损失的18万吨水量、抢修的直接费用以及抢修过程中需进行的排水及冲洗管道水耗等五方面进行赔偿。李主任说,这次事故造成的损耗水量超过21万吨,按照现在惠州基本水价1元计算,光此一项,莞惠城轨需要赔偿超过21万元。而抢修的直接费用和其他的相关费用,目前公司还在统计和核算中,有待进一步的确认。

  莞惠城轨首标2段项目安全指挥部的王部长告诉记者,在事件发生之后,该标段立即停止了城轨项目的施工工作,全力配合水管的抢修。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失,王部长表示,将会与惠州市自来水公司积极协商,妥善解决。对于事件造成的损失,损失部分将会由中铁七局先行垫付,再报上级机构进行处理。间接损失也可向施工方索赔

  “此外我们也要求城轨方面对停水导致的间接损失等承担责任,如果有用户索赔,他们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像用水大户可口可乐公司,停水后全部停产。”据自来水公司副总陈烈介绍,这次事故造成了惠州南部片区上千家企业和10万用户无水可用,自来水公司也要求城轨方面对停水导致的间接损失等承担责任,如果有用户索赔,他们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如停水造成的企业停产,可以要求施工方进行赔偿。

  广东万理通律师事务所陈胜文律师表示,市民和企业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对于与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供水、通信管线遭受破坏后,如造成居民及商家损失的,市民与商户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依法赔偿损失。类似事故不断但索赔效果不佳

  据悉,今年10月份莞惠城轨刚开始全面施工的时候,就发生过一起施工队未事先详细咨询地下管道分布的情况下,贸然动工,以致惠州大道供水主管被撞穿停水的事故。惠州自来水公司办公室李主任介绍,惠州每年类似因各类施工导致的水管破坏事件,多达二三十起。自来水公司每次都会在责任明晰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惠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对相关事故的肇事方提出索赔,但是由于很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一些索赔进展的并不是很顺利,有不少肇事企业赔付并不积极,甚至会有肇事方拒不赔付的现象发生。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新民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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