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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讨征收条例 “先赔后拆”有望实现

2009-12-17 15:39 来源:羊城晚报综合新华社 共 0 条评论 关键字:公共利益,被拆迁人,物权法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必须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聚焦草案

  “被征收人”取代“被拆迁人”

  据透露,条例草案内容与北大五学者此前的建议书内容精神基本一致,并且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有关人士认为这是草案体现的进步之一。

  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透露,目前正在讨论的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法规涵盖,如此前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唐福珍案,其盖房用地原本就为集体用地。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最棘手

  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教授透露,草案修改中,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草案中已经尝试对政府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进行了界定,也采用了大量描述,但仍然过于模糊。比如草案规定“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但是什么样的房子算是旧房子?住了两三年的房子也可以称为旧房子。这里面就给了地方政府钻空子的空间,比如将危旧房改造与地产开发结合起来。

  ■专家看法

  拆迁须先给予充分补偿

  不管你同不同意,推土机先开到你家门口,这是现实中让被拆迁人最难以接受的一幕。王锡锌说,遇到这种情况“我可能会和其他的任何一个普通公民一样,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

  几位学者最关注的还有,物权法明文规定,政府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等这样一些事业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几位学者认为,修改条例时一定要将这一点明确清楚,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确一些具体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新民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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