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许霆"起诉银行索赔10万未获立案
昨日,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对何鹏起诉银行一案作出裁定:何鹏的主张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予立案。2月4日,何鹏向陆良县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银行公开何鹏曾持有的储蓄卡的所有信息,要求银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人民币。
南方都市报2月10日报道 昨日,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对何鹏起诉银行一案作出裁定:何鹏的主张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予立案。
2月4日,何鹏向陆良县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银行公开何鹏曾持有的储蓄卡的所有信息,要求银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人民币。
当天,陆良法院收下了何鹏的诉状。经法院审查:何鹏要求公开储蓄卡信息及A TM短暂失控信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认定,并有证据证实;何鹏要求银行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10万,但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书已判决何鹏犯盗窃罪。何鹏的主张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拿到裁定书,何鹏代理律师陈维镖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1年,何鹏在ATM机上从余额只有10块钱的农行卡中取出42.97万。之后,何鹏以盗窃罪被判无期,最后其刑期被改为8年零6个月。媒体称其为“云南许霆”。《都市时报》供稿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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