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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规定媒体传播虚假灾害天气信息罚5万

2010-03-30 15:50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永生 共 0 条评论 关键字:地球空间暴,灾害信息,灾害天气

我国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沙尘暴等各类气象灾害预防措施,首次规定媒体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信息可罚5万元。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三是加强灾害信息传播。

  法制晚报3月30日报道 我国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沙尘暴等各类气象灾害预防措施,首次规定媒体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信息可罚5万元。

  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实施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指出,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及时向社会播发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指出,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也将受到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郑国光介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了各类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

  条例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要点

  一是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整合气象监测信息资源。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做好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

  二是规范预报、预警行为。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三是加强灾害信息传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作者:王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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