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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忽视人大常委会的被监督性

2010-06-18 10:56 来源:人民网 作者:吴振涛 共 0 条评论

近年来,随着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工作者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人们已逐渐摈弃了人大养老清闲之地的观念,更以尊重、赞许、支持的眼光来关注人大工作,这让人大工作者感到欣慰。

  近年来,随着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工作者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人们已逐渐摈弃了人大养老清闲之地的观念,更以尊重、赞许、支持的眼光来关注人大工作,这让人大工作者感到欣慰。但同时在人大地位逐步提高的背后,不能忽视了人大常委会的被监督性。

  权力的正确运用,不仅在于用权者自身的素质,更在于对权力的制衡和约束,没有约束和监督的权力犹如脱缰的野马,难以控制。各级人大常委会具有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肩负着对区域经济社会总体发展、重大事项等决定的重任,其权力的运用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向社会公开”。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各项职权时,不是随意而为,是要接受监督和制衡的。因此,在工作中,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充分发挥监督权的同时,不能忽视了自身的被监督性。要时刻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利,造福群众,为民谋利,不以权谋私;要时刻坚持依法办事,以理服人,不超乎法律之外,强权压人;要时刻开拓创新,大有作为,不自封平庸,失职无为。

  那么,由谁来监督人大常委会呢?笔者认为,可通过四种途径来实现:一是上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上级人大常委会除对下级人大常委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外,还可进行法律监督,有权撤销下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等。二是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其加强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监督符合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三是党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时,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各项重大决定、重要工作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不能脱离党的监督这个根本原则。四是媒体舆论的监督。媒体舆论的监督具有广泛性、前沿性、时效性的特点,对社会各界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内在的,具有不可移性,能更好地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河南省西峡县人大  吴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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