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上海世博财经国内国际
太极拳体育娱乐专题滚动排行
评论新民网论老曹说天下网评
新闻播客  三人茶馆店   今日论语
视频卫星直播视频直播民生热线
做客新民网    创业谈   易蓉访谈录
独家报道新民意调查重磅策划报系新闻
政府资讯  社区资讯 企业资讯 媒体活动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本网审稿 正文
滚动  
世博 楼市回春

拒交物业费者不得入选业委会 律师:好比佣人干涉主人事务

2009-10-16 21:18 来源:新民网 记者:王晓庆 共 0 条评论 关键字:物业,业委会,管理

  【新民网·独家报道】不交物业费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违规出租房屋不得担任业主代表……15日,在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督办座谈会上,市房管局提出了以上建议。

  据记者了解,13日,市房管局向市政府提交送审的《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业委会组建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中明确了:凡有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交物业费和维修资金、违规出租房屋等情形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代表、业委会筹备组成员、换届改选小组成员和业委会成员。

  “这是典型的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悖的规章制度。”从事物业纠纷案件多年的秦兵房地产律师团律师刘堃认为,业委会是业主自己的执行机构,业主都有权通过选举参选业委会。

  “打个比喻,物业是业主雇佣的仆人,没有权利干涉主人的事务,什么人可以做业委会委员,应该由业主说了算。”刘堃说道。

  此前,新民网报道的闸北区鑫安公寓的业委会选举纠纷中,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福元律师认为,参加选举业委会与交物业费没有必然关联,一个是业主内部的选举,另外一个是与物业公司的外部合同,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这个《意见》还只在报批过程,尚未成立生效。”市人大代表、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介绍称,该意见如果通过市政府审核批准,那么上海市内的小区物业管理将依此执行。

  孙洪林律师表示,《物权法》仅规定了业主有权通过选举担任业委会职务,并未详细规定其它细节,当地政府可以相应细化具体标准。

  可是,“拒交物业费也分为合理拒交和不合理拒交,” 孙律师还表示,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在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合格、取消项目等前提下,是可以通过抗辩的手段拒交物业费的。因此,该管理办法还要多方考量、审慎决定。(新民网记者 王晓庆)

(新民网编辑:张骏斓)
 ]  ]
请您对该文章评分:
1 2 3 4 5
 【已经有 0 人参加了评分】
在此填写评论: 还能输入 个字
【已有 0 条评论来自新民网网友, 点击查看
加入>>
加载数据中...
24小时点击排行
新民购物 特价  /  新品 >>
热门车型
本栏目由新民网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共建

众人半年多"无悔追踪" 打工仔钱包失而复得

"真的没想到,钱包丢了半年多还能原封不动地找回来。"1刚刚拿回遗失半年之久... [详细]

频道

上海频道|财经频道|国内频道|国际频道|排行
娱乐频道|体育频道|滚动

要闻

头条|上海视频报道|编辑部推荐|上海要闻|突发
社区要闻|财经要闻|楼市要闻|消费要闻|国内要闻
国际分析|网友点题|新民民调|感动上海

世博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频道|世博日报



原创

独家报道|原创报道|重磅策划|新民专题
新民报系新闻

评论

新民网论| 老曹说天下|新民网评|新闻播客
三人茶馆店|今日论语|新民随笔|时政评论
经济评论|文化评论|体育评论

视频

卫星直播|视频直播|民生热线|做客新民网|创业谈
易蓉访谈录|新民商业访谈

资讯

政府资讯|社区资讯|企业资讯|媒体活动

滚动快报

上海时政快报|上海突发快报|上海民生快报
上海社区快报|宏观经济快报|上海楼市快报
消费维权快报|证券理财快报|国内快报|国际快报
娱乐体育快报

服务

登录注册|新民购物|新民汽车网|新民手机报
新民论坛|新民博客|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官方论坛
市民用电|新民实惠|20kg旅游俱乐部|无线电论坛

报系数字报纸

新民晚报|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新民Bella
新民晚报校园版

集团其他媒体

文汇报|ShanghaiDaily|东方早报|文汇读书周报
外滩画报|新闻记者|文学报|文汇出版社
东方体育日报|文新传媒网|上海影像网

晚报品牌

今日论语|新民随笔|言论荟萃|快门快语|蔷薇花下
岂有此理 竟有此事
中国政府网|中国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央视网|中广网|中国日报|中青在线|光明网|解放军报|法制日报|中国台湾网|华夏经纬|南风窗|中国周刊 |
三联生活周刊|大洋网|南方报业|金羊网|南方网|东方网|千龙网|新京报|京华时报|红网|工人日报|中国新闻周刊|新周刊|大河网|>>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