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士新:现代制度融合儒家文化成就新加坡反腐
>>各国反腐之新加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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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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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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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士新 |
【新民网评】腐败是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衍生现象,它不是任何国家或社会的专利,没有任何国家或社会对它有天然的免疫能力。因此,腐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难以避免的毒素,它时刻侵蚀着权力持有者的脆弱神经,同时也警醒着他们要清正自律。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极力提倡反腐倡廉,但效果不尽相同。其中的原因大有不同。
新加坡建国伊始,就将反腐廉政作为国家建设的基础,付诸了大量的努力,产生了较为明显的成就。2008年,新加坡在透明国际的清廉排名中名列第12名,廉政效果世界闻名,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舆论宣传抢占反腐制高点。新加坡政府重视继承和发扬儒家文化的传统美德,号召全民要养成中庸、团结、安分守己、克己奉公、尊老爱幼、文明礼貌等习惯,以此树立以腐败为耻的道德感,让民众将担任公职贪污受贿的人视为社会公敌。新加坡反腐的口号是,“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曾表示,“没有人能够超越法律”,“没有任何人能枉法”。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公务员,不仅要撤除公职,而且一律全部撤销其赖以养老的公积金。
其次,制度建设的强大震慑力。1960年,李光耀亲自推动的《反贪污法》规定了极为严厉和详细的惩罚措施,为打击腐败、促进廉政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规范公务员的行为,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套完整、具体、实用的政府公务员体制,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条例》、《公务员指导手册》、《没收非法财产条例》、《中央公积金制度》和《防止贪污法》等。
再次,强有力的行政执行保障。1952年之前,新加坡的所有腐败案都由警察局的一个职权很小的反贪污小组负责查处。1952年,新加坡政府成立反贪污调查局,但并没有能够扭转局面。1963年,总理公署接管了反贪污调查局,不从属任何部门,局长由总统任命,只对总理一人负责,使新加坡有了完整的法规和严格的执法机构。根据《反贪污法》,反贪局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嫌疑人;有权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受贿钱财;有权检查和冻结嫌疑人的银行账户,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账目;有权入屋搜查、检查和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有权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和雇员提供调查人员认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内部资料。此外,反贪局甚至有权对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跟踪,暗地调查其活动。犯罪人职位越高,处罚越重。
最后,新加坡执政党率先垂范。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成为执政党,李光耀誓言与腐败决裂。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人民行动党的治国理念。人民行动党提倡廉政文化促进党内监督,领导人发挥示范作用推动党员自我监督。李光耀总结提出作为新加坡人具体行为准则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八德,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很注意宣传“廉”观念。新加坡原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曾受贿40万元,在强大的压力下,最终畏罪自杀。自杀前,他称自己是“用自杀来表达对法律的尊重”。
另外,为了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新加坡加大了经济成本的投入,对国家公务员实行高薪制度。新加坡政府公务员薪金优厚,政府官员收入名列世界前茅,新加坡政府认为,与其让公务员通过非法途径获取钱财,不如给予优厚待遇,以养其廉。但在这背后则是严格的全面财产申报制度。上至总理,下至普通公务员,全部纳入财产申报范围。申报的内容不仅包括本人的财产和利益,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等。
新加坡通过多种政策途径齐抓并举,封堵了腐败产生的根源,使国家权力持有者注意平衡政治账、经济账、人情账和声誉账,从而不愿、不必、不能、不敢以身试法,保障了国家廉政的有效执行,保证了国家施行权力时的良好政治氛围,从而为推行其他政策提供了极有力的保障。(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亚太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周士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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