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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在网上诋毁前公司?法院:朋友圈致歉并赔偿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包雍尔     2022-08-12 16:37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曹艳梅 郁玥 记者 袁玮)离职引发不愉快,员工便在网上发帖“讨伐”,甚至泄露公司各平台账号密码,前往公司淘宝店铺给予恶意评论……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图片来源:东方ic

去年6月8日,从事电商运营的小李从公司辞职。因工作交接与绩效工资结算的先后顺序与公司发生争议,几番协商无果,小李决定用自己的方式“维权”:先后通过多个客户微信群、微博直播间、公司网店等平台发布“讨伐”公司的言论,如“恶心人的网红公司”“辣鸡公司”等,并泄露公司运营信息和数据密码,对公司淘宝店铺产品恶意评价致其下架。

公司遂诉至法院,以侵犯法人名誉权为由要求小李在朋友圈公开道歉一个月,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小李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因为公司拖欠绩效不予结算,无奈之下才在各平台发布情况说明,不存在造成公司名誉权损失的行为和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与原公司发生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其在多个网络平台恶意发表不当言论,使用了带有明显侮辱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词汇,且无法证明其言论的客观真实性,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同时小李泄露公司运营数据和平台密码、恶意点评商品,损害了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赖,造成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对公司名誉造成了损害。

至于造成的损失,由于公司难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经营损失与小李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其经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法人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亦不予支持。但法院注意到公司为维护声誉和商业信息,恢复各网络平台密码、运营数据及为诉讼进行证据保全、聘请律师,均产生了相关的成本费用,这些费用是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综合考虑各因素,法院判决小李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公司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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