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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述评|浦东法规亮剑 直指治理顽症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宋宁华     编辑:赵菊玲     2022-10-11 15:16 | |

新民晚报记者 陶磊/摄

宋宁华/文

近日,上海市人大代表孙晔惊喜地发现,今年上海两会期间,她提出通过立法和制度补位、规范小区业委会的建议,被浦东法规采纳了。作为首部针对小区治理的浦东法规,《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其中针对特殊时期的小区授权管理、居民需求响应机制、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等热点问题进行立法创新实践。

孙晔是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会长、浦东新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她经手的调解案例中,不少和业委会纠纷相关。近年来,涉及业委会的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去年1至11月,上海“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中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类”有效诉求同比增长13.6%,其中“业主委员会”更成高频词。不少市民反映,旧的业委会“瘫痪”、新的还没成立,小区公共维修等服务管理“青黄不接”,谁来临时“接盘”?孙晔建议,将业主委员会规范化运作纳入法规,针对业委会缺位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变通。

如今,她欣喜地看到,这部浦东法规的第九条明确规定,因业主委员会无法选举产生或者无法正常运作,可能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根据居民委员会的报告,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住宅小区所属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并在住宅小区内公告。《若干规定》在给居委会临时授权的同时,也对授权程序、时限等做出明确规定。

《若干规定》中还有一大亮点,建立居民需求诉求响应机制。也就是说,小区居民碰到困难向居委会反映,但居委会也无法解决,如何督促相关部门解决?过去,居委会可能要“仰人鼻息”,如今有了《若干规定》在手,居委会“腰杆”更硬了。《若干规定》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对于居民委员会反映的需要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群众诉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该部门发起约请,被约请的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沟通协调工作;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事项,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组团式服务协调机制,切实推动问题解决。

这一条条剑指小区顽症的“干货”背后,体现出浦东法规“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尽管适用范围是浦东新区,但立法来源和立法路径却不仅是在浦东,而是按照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立法需求量身定制,一年多来已密集出台12部。

“浦东法规里让业委会规范的法宝,就是控制它的‘两个权’:决策不能越权,事权与财权匹配。”孙晔认为。同理,赋权但不越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浦东法规正是善用立法变通权对上位法做出的创新与补充,更是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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