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1月15日起施行。《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图片来源:东方IC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还应当每年定期查询,发现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解聘。这一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是为了强化未成年人保护,防止犯罪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再度犯罪、侵害未成年人。
不过,这一制度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法院要不要在判决中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判处的从业禁止期限应当是多久?如何让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掌握判决结果,做好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
《意见》明确了法院的判决规则,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教职员工,所受到的从业禁止判决将是终身性的,这就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达成了统一。《意见》明确了“教职员工”的范围,包括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这有助于防止教师之外的工作人员成为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盲区”。
《意见》还要求,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并明确了教职员工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分工,以确保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执行落实到位。从裁判文书送达到后续处理、再到监督落实,如果这一环环相扣的机制能够得到不折不扣执行,将能最大限度发挥从业禁止制度的作用。
做好“保护的衔接”,让各方保护力量不仅各司其职,更要协同发力,为未成年人树起严密的守护屏障,把不法与侵害挡在外面。
纪玉/文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