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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走他人放在电影院座椅扶手上的眼镜,属于盗窃吗?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赵菊玲     2023-03-29 17:18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黄诗原 记者 江跃中)在公共场所见到他人财物将其据为己有,有何后果?不久前,龚某某私自将电影院邻座放置的眼镜带走,这种行为属于盗窃吗?该如何判定?

图说:龚某某取走了他人放在电影院座椅扶手上的眼镜 上铁法院供图(下同)

将眼镜盒放入包中

蔡某某到电影院看电影,坐在影厅最后一排10座上,并将装有LV品牌眼镜的眼镜盒,放在10座和11座之间的扶手上。

后龚某某也来到影厅,在最后一排的11座落座。龚某某在整理个人物品时,不慎将眼镜盒碰落至11座,拿起来观察后将其放回。

观影期间,蔡某某觉得龚某某动来动去影响其观影,遂调整到9座,但包、衣服等个人物品仍放在10座位子上。

电影结束后,龚某某将眼镜盒放入自己包中,并迅速离开,蔡某某在座位周围找不到眼镜盒,遂报警。

秘密窃取构成盗窃

长宁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受案后,调取了现场公共视频,扣押了在龚某某处找到的涉案眼镜。

长宁公安分局经审查认定,龚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由于涉案眼镜被认定价格为766.67元,低于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长宁公安分局对龚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长宁区政府经复议予以维持。龚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眼镜放在扶手上仍处于蔡某某的控制范围,并非遗忘物,龚某某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转移眼镜并占为己有,构成盗窃,遂判决驳回龚某某诉讼请求。

图说:上铁法院行政审判庭兼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一级法官、审判团队长孙焕焕

法官说法

上铁法院行政审判庭兼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一级法官、审判团队长孙焕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电影院这样的公共场所,观影者将财物暂时放置于扶手上(但并未脱离其控制),不能因为观影过程中没有使用或者拿取,就认定为遗忘物。

在上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要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财物价值不到2000元的,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对龚某某的行为以盗窃认定,能切实维护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有助于防止见财起意,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养成。

在特定公共场所的物品被转移占有,构成盗窃还是占有遗忘物或者遗失物,易引发争议。首先,要厘清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遗失物是所有人实际丧失占有,该物被拾得前处于无人占有状态。遗忘物则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的动产,因所有人的疏忽而失去占有,导致遗忘物处于其他人占有的状态,比如出租车司机、酒店管理人员等。

其次,要明确拾得遗失物、占有遗忘物的后果。若拾得遗失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若构成占有遗忘物,则构成侵占,需要予以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最后,盗窃与侵占、拾得遗失物针对的对象存在不同。盗窃所窃取的财物仍然处于所有人的占有范围,并未遗忘或者遗失。

在特定公共场所,如电影院,财物放在自己购买的座位旁边扶手上是惯常做法,约定俗成,依然处于所有者的控制范围。即便临时调整位置至邻座,将自己物品放在该座位上依然是惯常做法,并未失去控制。

在未对财物失去控制的前提下,邻座的龚某某明知是他人财物,本来欲返还原处,但后续又没有返还,而是默默据为己有,带着迅速离开,明显具有非法转移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显然已经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该案所涉眼镜也并不属于遗忘物或者遗失物的范畴。

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看到财物,无论是遗忘物、遗失物或者仍处于所有人控制范围的动产,都要本着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精神,询问是否属于周边人们所有,予以归还,或者交给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公安机关等。不然,一旦被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可能要面临社会评价降低,甚至失去工作的后果,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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