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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然而家住上海市青浦区的姚女士却意外了解到自己的名字被盗用并注册公司,自己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追回自己姓名的维权之路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给予其法律的武器,帮助杨女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源:青浦区检察院
“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11月的一天,61岁的杨女士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朱家角某公司及公司员工周某,原因是杨女士在2019年12月于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中得知自己的名字于2005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申请登记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杨女士对这一公司的所有情况一概不知,但公司的工商内档上却赫然出现了她的签名及个人印章,并且令人细思极恐的是,2007年杨女士的身份证更新,旧版无法再使用,而就在那一年,该建筑公司在《上海商报》上刊登了遗失营业执照的公告,并在此之后继续办理了公司的营业执照,而办理执照时据证据显示,正是使用了杨女士的新版身份证并重新假冒了她的签名和私章。经鉴定,该建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材料上的杨女士签名均非杨女士书写。
“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杨女士愤怒异常,认为情况损害了她的经济利益并造成精神损失,她向法院要求判令侵犯她权益的上海朱家角某公司及周某承担责任:一是停止侵害、使用她的姓名权利,撤销建筑公司的工商登记,二是赔偿200万元,三是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然而周某与公司却共同辩称:“周某仅是公司员工,负责办理执照送审材料,将收集好的资料送到工商局,代表公司完成相关工作,其个人不应承担责任,代办注册手续均系杨女士授权而为”。经法院核实证据后发现,事实正是如此,因此判处杨女士败诉。

图源:青浦区检察院
“检察官,帮帮我”
杨女士坚持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不服法院判决,并辗转至青浦检察院申请生效裁判监督。为积极履行民事监督职责,维护当事人人格权益,青浦区检察院民事检察承办检察官得知情况后,立刻调取案件卷宗,进行小组讨论,全面审查案情,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逐一询问。最终发现杨女士的确被侵犯了个人姓名权,而侵犯这一权利的,竟是她曾经的枕边人——前夫王某某。
杨女士向检察官表示,她与王某某在1988年登记结婚,2016年6月感情破裂登记离婚,三年后与现任丈夫登记结婚。而根据此前的审查结果,杨女士名义注册的公司存立时间确实在这一婚姻存续时间范围内。
曾经的枕边人,如今的嫌疑人
承办检察官在向王某某释法说理后,王某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交代了事件经过:“公司设立时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上的杨女士签名是我代签的,章也是我刻的。”检察官追问:“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是谁刻的?”王某某也承认:“我刻的,我前妻对公司经营及设立情况确实不太清楚。”
检察官立即向杨女士告知其原审诉讼系错误选定被告,并建议她另案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2024年2月,由青浦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对杨女士与王某某姓名权纠纷一案进行立案审理期间,考虑到杨女士系经济困难且法律知识较为缺失、诉讼能力有限的老龄妇女,属于弱势群体,承办检察官持续指导收集证据、协助拟写法律文书、制发支持起诉书,向杨女士提供法律援助。
而王某某也在该案再次立案后承认当时是自己偷偷拿了杨女士的身份证办理相关手续,而在杨女士与其离婚时,也故意隐瞒公司存在情况。
检察履职护民权
为更好维护当事人权益,承办检察官以支持起诉为抓手,在详细阐明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的同时主动跟进了解该案审理情况。在法院采纳支持起诉书意见、认定王某某冒用杨女士名义注册公司并擅自将杨女士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后,于5月30日判处王某某造成杨女士经济和精神损失,需赔偿2.2万元人民币,该判决于6月14日生效。
以杨女士名义注册的公司目前已被注销,王某某也及时将赔偿金支付给杨女士,杨女士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通讯员 王擅文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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