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谭 > 以案说法 > 正文

一房二卖,房主获刑四年四个月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作者:屠瑜     编辑:林岩     2024-07-18 19:32 | |

为了买套房子改善生活,唐某支付60万元首期房款。可钱付出去了,不仅房子无法过户,房主也消失不见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诈骗案。

案情回顾

朱某因无法偿还大额信用卡贷款,2018年11月23日,遂将其名下分得的一套动迁安置房售卖给杨某夫妇,因此时该安置房仍在三年限制转让期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朱某仅将房产证和钥匙交给了杨某夫妇。一年后的一次偶然机会,朱某在网上看到有人将同一套房子售卖两次“赚钱”,动起了“歪心思”。想到之前出售的安置房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现在不仅背负大额信用贷款,还欠下了新的网络贷款,自己急需用钱,朱某遂萌生了“一房二卖”的想法。

为了骗取钱款,朱某重新补办了上述房屋房产证用于再次售卖,并联系到买家唐某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人民币11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买家唐某在不知该房屋已被售卖的情况下,向朱某支付了60万元首期购房款。拿到钱款后,朱某将该笔款项用于赌博、炒虚拟币、生活消费等后逃逸。后唐某诉至法院,请求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法院审理中发现该房被二次售卖并可能涉嫌刑事诈骗,依法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金山法院供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认定被告人朱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退赃表现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案退赃款发还被害人唐某,责令被告人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继续退赔被害人其余经济损失。

通讯员 张明继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