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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大牌”月饼有假,销售团伙企图作案不留痕迹仍难逃法网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郭剑烽     作者:郭剑烽     编辑:张家愉     2024-09-15 13:10 | |

明知月饼有假,还大量购入,并在网上大肆销售。9月13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21年中秋前夕正是月饼销售旺季,孙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伙同姐夫黄某某(已判刑),联系假冒大牌月饼的货源,在电商平台销售。

图说:庭审现场。静安检察院供图

为躲避平台对销售假货行为的监管,他们专门购买防伪码、包装盒,对假冒月饼进行包装,使常人肉眼无法辨别商品的真假。在客户通过电商平台表达购买意向后,他们会通过私聊达成交易,避免在平台上留下痕迹。在上游货源被查处后,他们开始销毁销售记录,并以“流5”“流心3”“双黄18”等代号来指代假货的不同规格。

同年9月,公安机关捣毁该售假窝点,黄某某被当场抓获,孙某某听到风声后逃匿。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在证据大量毁损的情况下,通过积极履职,详细还原本案的交易模式和交易习惯,并从繁杂的数据中精准筛选出涉案的销售数据,最终认定本案销售金额为15万余元。案件得以有效办结,黄某某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此后,检察机关通过公安机关、孙某某的家属,对孙某某多次规劝,敦促其尽早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但孙某某不仅拒绝,而且还毁损证物。今年4月,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根据其案发至今的相关表现,对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获得法院支持。

中秋佳节,阖家团聚时的那一口月饼里,藏着的是幸福团圆的味道。检察官提醒消费者,不要从异常渠道购买所谓的低价“大牌”月饼,这些月饼不仅仅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其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都无法保证真实性,往往隐藏着“舌尖上的风险”。检察官更提醒经营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为了贪图利益而制假售假,这不仅仅违法,还可能涉嫌犯罪。

法官点评:

静安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谢文娟指出,保护商标既是为了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不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且这些“假月饼”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销售假冒名牌月饼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可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若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随意制造、销售假冒商标的产品,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美心”“广州酒家”品牌月饼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下,明知是假冒名牌月饼,仍伙同他人于节前大量采购。孙某某通过网络平台注册网店吸引顾客,引流至微信平台付款及快递发货的模式,将大量假冒名牌月饼销售至全国多地,严重侵犯了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应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坚持从严惩处、从重判赔。

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从重判赔原则,以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火墙”,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中,经营销售“假月饼”的被告人孙某某,虽未从事生产环节,但购买“假月饼”会在经济上助长不法分子制假造假的气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销售“假月饼”又会导致“假月饼”直接流入市场,这些“假月饼”未经过规范的食品安全检查程序,具有食品安全隐患,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经营者应规范经营,消费者应加强甄别。

从事月饼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做好货源管理,不应贪图蝇头小利,从不知名的供应商处购入所谓的“品牌”月饼。此外,为了防止出现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月饼经营者在销售前务必核实商标注册及授权情况,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对商标进行查询。

又到一年月圆日,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应当从官方渠道购买月饼,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品牌”月饼要仔细甄别、保持警惕,若发现有人销售“假月饼”,可及时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若自己不小心买到“假月饼”,应保留购物小票、交易记录等证据,通过相关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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