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开车吸烟,竟要处罚?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驾驶员车内吸烟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最终法院支持了上海市某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

图源:东方IC
开车途中吸烟被罚200元
去年 9月20日,王先生开车途中吸烟被交警拦下,交警告诉王先生,驾车时吸烟属于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且对王先生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王先生很惊讶,但还是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名。
回家后,王先生越想越不对劲,他上网查阅发现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开车吸烟是违法行为,于是王先生先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全案审查后维持了前述被诉处罚决定。王先生仍不服,又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吸烟过程中产生的烟雾可能会影响驾驶员视线,在一定程度上会分散驾驶员在驾车时的注意力,影响驾驶员对车辆的有效操控及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及时处置,客观上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况。
在此情形下,交警支队认定王先生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以罚款二百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吸烟行为妨碍安全驾驶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王先生对其驾驶机动车期间吸烟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该行为不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易造成失控,是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本质特征,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行车,应从这一立法本意出发进行判断。吸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分散驾驶员在驾车时的注意力,吸烟过程中产生的烟雾也会影响其视线,同时烟头或烟灰掉落则容易使驾驶人因条件反射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该行为导致的后果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行为的危害性相同或更加严重,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因此,交警支队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对王先生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于法不悖,并无不当。综上,上海一中院未支持王先生的上诉请求。
新民晚报见习记者 陈佳琳 通讯员 袁逸馨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