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田军受贿、徇私枉法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田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67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田军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田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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