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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内连偷8次,超市促销员伙同亲戚盗窃高档生鲜肉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作者:屠瑜     编辑:林岩     2024-12-06 12:30 | |

1000元一斤的M9+西冷牛排,150元一斤的牛腱……6月19日,长宁区某高档商超生鲜柜台的工作人员在盘点商品时发现,好些牛排、牛腱子明明数量少了,却没有对应的结账记录,于是连忙查看监控。监控中,一名身穿深色衣服的中年女子推着购物车,车上放着两个购物篮,行迹十分可疑。该名女子如何将牛肉带出超市?这些牛肉又去了哪里?这还要从她的两名同伙说起。

孙某和许某是该商超家居部的促销员,平时关系不错。一次,孙某意外发现,待售商品只要不经过收银,少了店方发现不了,于是她萌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并告诉了许某和自己的弟媳汪某。三人一拍即合,决定从超市“免费获取”一些生鲜肉“改善伙食”。

一天中午,汪某来到超市假装购物,待逛至生鲜柜台时,她挑选了价格较高的牛排、牛腱子、猪肉等商品,用购物车运到厨房用品货架旁的角落,放进孙某和许某提前准备好的纸箱里,随后离开超市。紧接着,孙某和许某将纸箱拿到小仓库,由孙某在监控盲区把商品分成三份,装在自己身上带出超市。而许某和汪某则在商场消防通道或卫生间内等待孙某,三人拿上自己的那份后便各自离开。经统计,她们在今年5月24日至6月19日期间,前后8次用上述手段盗窃超市内生鲜肉类商品,累计价值为7066.64元。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于6月27日立案侦查,三名嫌疑人也在当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三人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随后案件移送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孙某伙同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

10月25日,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许某、孙某和汪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等的刑罚。

即使盗窃数额不大,多次盗窃,仍然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切莫妄图不劳而获,因一时贪念以身试法,最终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通讯员 王奕颖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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