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驶”不得,这是驾驶人员的大忌,对于营运车辆驾驶人来说,更是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可网约车司机刘某却不以为然,“我酒量好、车技好,喝得不多,没事的!”抱有侥幸心理的刘某竟酒后驾车并载客,结果被交警查个正着。
普陀区检察院供图
2024年8月19日10时许,普陀警方开展酒驾检查时,一辆白色小轿车突然减速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立即上前示意驾驶人员接受检查,随着车窗玻璃降下,一股酒气迎面扑来,民警对该名驾驶人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司机刘某已达饮酒后驾驶标准。
此时车辆上仍有乘客,乘客表示,自己是通过某平台下单的网约车,并不清楚驾驶人员是否酒驾,但上车后确实闻到酒味,由于早高峰期间叫车困难,乘客也只好搭乘。
随后,刘某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98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经过进一步核实,驾驶人刘某持有C1驾驶证,所驾驶的车辆属于营运机动车。针对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营业载客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该案移送至普陀区检察院。
驾驶员酒驾且载客 属于从重情节
面对审讯时,刘某悔不当初。据刘某交代,前一天晚上,他因家中琐事心情烦躁,结束跑车后来到餐馆喝酒消愁。期间刘某畅饮5瓶啤酒,直到凌晨才结束。饮酒后,刘某干脆睡在车里,直到次日清晨醒来,醒来的刘某自认为清醒了,便开始接单载客。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认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运营载客的行为,较一般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且刘某被查获时已经是案发当天酒后载客运营的第四单,其中第三单载客距离长达20公里,行驶路程较长,加之案发是早高峰时间段,刘某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乘客人身安全均有较大安全隐患。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属于从重情节,构成危险驾驶罪。2024年9月,普陀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刘某提起公诉,10月16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相应刑罚。
睡醒不等于酒醒
承办检察官提醒道:“营运车辆驾驶人承担着比非营运驾驶人更多的责任,作为从事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更应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普陀区检察院在办理多起危险驾驶案中发现,网约车司机涉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存在网约车司机在营运期间酒驾,或在营运期间让明知饮酒的乘客驾车等情形,亟待进行治理。且检察官在走访调研中,获悉多个以网约车租赁为主要业务的汽车服务企业,曾发生网约车司机酒驾被查获的情况。今年9月,普陀区检察院向相关企业制发预防危险驾驶犯罪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书》指出,针对部分网约车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尤其存在对“隔夜酒”认识错误的问题,汽车服务企业要定期开展、着重普及交通安全类法律法规,强调酒后驾车的社会危害性,切实增强网约车驾驶员群体的法律意识。
针对个别驾驶员在日常驾驶过程中对车辆的使用和保养较为随意,且存在对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的安全认识不足问题,《检察建议书》建议,汽车服务企业要加强网约出租车辆运营使用的日常管理,细化驾驶规范,严禁车辆运营过程中私自交予他人驾驶。
此外,相关汽车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网约车驾驶员的运营资格管理,与相关接单平台建立严格的驾驶员入网运营审核机制,将驾驶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尤其涉及交通违法犯罪类情况纳入否定性评价,作为驾驶员能够承接交通公共运营业务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9月底,相关汽车服务企业均回函表示已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整改。10月初,普陀区检察院至相关汽车服务企业开展检察建议落实回访工作,企业网约车运营管理明显优化,驾驶员法治意识显著提升。
新民晚报记者 解敏 通讯员 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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