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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爱好者改装仿真枪试射,涉非法制造枪支罪获刑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郭剑烽     作者:郭剑烽     编辑:张家愉     2024-12-21 14:04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涉枪无小事,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黄浦区检察院近日办理了一起枪支爱好者自行改装仿真枪进行试射的案件。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的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5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张某通过网络购买了安装塑料枪管的、击发“砸炮”以发射弹丸的铝合金仿真枪一支。之后,他又购买了一些材料,改装该仿真枪,并将原本以“砸炮”发射铅丸改为射钉弹发射铅丸。之后,张某在家试射。因发射时噪音过大,他还购买了消音器。

经鉴定,张某自行改造的铝合金仿真枪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我挺后悔的,以后再也不玩这个了。”到案后,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月22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查明,此前,在2023年5月29日,张某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张某又通过改装,将仿真枪改装成了具有致伤力的枪支,系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张某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涉枪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制的违反《枪支管理法》,且以枪支、弹药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各种犯罪行为在理论上的总称。我国《刑法》从制造、买卖、走私等方面对涉枪犯罪进行了全面的刑罚规制。

涉枪犯罪系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检察官提醒社会公众,要厘清兴趣爱好与法律的界限,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触碰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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