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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要倒查10年?证监会是这么回应的……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杨硕     作者:杨硕     编辑:陆佳慧     2024-02-24 09:26 | |

2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证监会首席风险官、发行司司长严伯进出席发布会,并分别就证监会证券执法工作,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证券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低以及“IPO要倒查10年?”等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回应。

紧盯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调节利润等恶劣行为不让造假者“瞒天过海”“蒙混过关”

在面对媒体“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历来为市场所关注,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看待?接下来准备采取哪些举措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的提问时,李明表示,证监会将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以及大股东违规占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具体而言,持续投入更大人力、物力,通过年报审阅、公司历史数据对比、行业数据对比、重大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处置等多元化渠道识别造假线索,并通过现场检查核实验证,进一步提升线索发现能力。紧盯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调节利润等恶劣行为,不让造假者“瞒天过海”“蒙混过关”,注重全流程监管执法,把好“入口关”,坚持“申报即担责”,畅通“出口端”,对重大违法企业坚决出清。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违规占用担保等“监守自盗”行为打好“组合拳”,通过打击惩处,清查追偿、限期整改、移送公安,让其“人财两空”。对于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坚持“一案双查”,督促、警示“看门人”切实归位尽责。

通过多维技术手段构建“穿透式”线索筛查体系,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精准识别、严厉打击

在谈到稽查执法下一步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方面的主要考虑时,李明指出,证监会将通过全方位监控、大数据碰撞、多渠道收集、智能化分析等多维技术手段构建“穿透式”线索筛查体系,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精准识别、严厉打击。

“一方面,重点惩治关键少数。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其身份职位优势,偷看‘底牌’,控制信息披露、炒作热点、安排股评、囤积股票、对倒拉抬、抢先交易,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必须予以严惩。我们将加强信息披露与交易监管联动,对相关线索进行增维拓展分析,持续精准高效打击,让敢于以身试法的关键少数受教训、长记性;另一方面,紧盯新型违法案件。及时打击利用新产品、新技术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监管盲区。如某些团伙利用场外个股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放大操纵收益,部分人员对LOF基金、可转债等品种实施操纵,目前均已从严查办。近期,还出现部分团伙利用远程操控软件隐藏交易痕迹操纵市场,为快速卖出而清仓式砸盘出货,牟取巨额非法利益,我会已配合公安机关完成收网,后续将推动严肃刑事追责。”李明说。

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丰富惩戒手段和方式

“证监会将如何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对此,李明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不枉不纵的法治原则,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丰富惩戒手段和方式,综合运用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失信惩戒、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行政措施,用好集体诉讼、支持诉讼和刑事手段,对违法者形成叠加打击效应。

他表示,从执法周期来看,目前还处于新旧证券法的交替适用期。证监会查处的部分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前。“随着这类案件逐步加快处理完毕,今后将会有更多案件适用新证券法,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违法成本只会越来越高。”李明说。他还提及,从追责程序来看,我国将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和刑事追责分为三类不同的独立程序分别处理。行政执法常常可以为民事索赔和刑事追责提供证据先导。“从过往案例来看,证监会一公布执法信息,投资者保护机构、律师和投资者就开始行动起来,组织民事赔偿诉讼,违法者往往因随之而来的民事责任而承担巨额赔偿,甚至是‘倾家荡产’,这也是执法震慑力最直接的体现。”李明说。

目前没有IPO倒查10年的安排

在回应有“IPO要倒查10年”的报道时,证监会首席风险官、发行司司长严伯进指出,证监会系统坚持以投资者为本,从严审核拟上市企业,对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严惩不贷,用监管的威慑力让企业不敢“带病闯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企业上市后,财务真实性仍是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我们综合运用定期报告监管、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循环筛查高风险可疑类公司,发现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无论是在审的拟上市企业,还是已经上市的企业,无论是什么时候上市的企业,都要受到证监会持续严格监管。

“防范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目前没有IPO倒查10年的安排。”严伯进说。

新民晚报记者 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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