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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 | 大股东减持要和企业利润和分红金额挂钩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李一能     作者:李一能     编辑:梅璎迪     2024-03-07 09:06 | |

  全国人大代表田轩

  “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就应该像机长一样,最后一个下飞机。”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在2024全国两会中表示,建议进一步优化规范对大股东减持行为监管措施。应当以企业净利润高低,与为社会投资者分红回报多寡作为标准,达标者允许减持,未达标者严加监管。

  田轩表示,去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定调“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之后,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一系列新规的出台,对于引导市场恢复供需平衡、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信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客观上看,对标今年1月国常会提出的“促进资本市场投融资动态平衡”目标,我国现行规则距离根治A股减持乱象的目标仍存在一定差距。约束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则仍须通过更为具体、严格的调整来进行完善。

  当下, 按照《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减持新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虽然“减持新规”已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分红与减持行为挂钩,但该限制未能完全阻断上市公司高价发行后,通过低净利润低分红进行曲线减持的渠道,类似过桥减持、质押股份减持、融券减持等现象仍将存在。

  田轩建议打破规定减持时间限制,将约束周期拉长,以上市后累计净利润和分红金额作为大股东减持的一个约束指标,并分板块设置多层次减持约束制度。对于成长性科创板块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累计净利润未能超过累计融资金额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对于主板上市公司,需要更为严格的约束,要求上市公司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能超过累计融资金额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新民晚报记者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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