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禁火区内吸烟、烧香的,将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景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刻字立碑的,情节严重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次《条例》对于经营者和游客的行为都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条例》规定,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元罚款;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捶拓碑碣石刻、挖掘树桩(根)、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引入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近年来“驴友”户外探险事故频发的现象,《条例》明确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区域、时间和非开放区域,规定游客不能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
《条例》还要求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的预防机制,在情况紧急时,可以临时关闭景区。同时,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门票交由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售等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若省级风景名胜区存在风景名胜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濒临灭失风险,以及政府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
被警示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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