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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作者:屠瑜     编辑:黄佳琪     2023-01-17 19:18 | |

1月16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金山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图说:金山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陆烨波 摄

2023年1月5日,金山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年龄尚小。原告认为婚后因被告的不当行为导致双方矛盾频发,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明确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防止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金山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及《保证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对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怠于指定期限申报视为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若当事人任何一方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夫妻另一方的收入、财产了解不清,导致举证和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开展困难。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具有积极作用,也有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金山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正是根据这一新规所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意味着财产申报正式成为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考量部分,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通讯员 江彧超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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