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民生 > 教育 > 正文

从业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 上海17部门共同制订《上海市托育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马丹     作者:马丹     编辑:马丹     2024-03-07 16:47 | |

新民晚报讯(记者 马丹)从业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一旦违法将终身禁入。近日,上海市教委等17部门,共同研究制订了《上海市托育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托育机构的设立、管理、变更与终止、监督与管理、职责与分工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办法》将幼儿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在从业人员、保育管理、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办法》指出,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托育服务的公益性,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与特点,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托育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与此同时,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平时,托育机构也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提升职业素养,增强法治意识。

在安全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实施全封闭管理,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托育机构的安防监控系统不得随意关闭,录像资料应当保存90日以上。

此外,《办法》认为,托育机构的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托育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托育机构招收全日制和半日制幼儿的,应当按月收取托育服务费;招收计时制幼儿的,可以按天收费,但不得跨月收取托育服务费。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机构,幼儿园托班、托儿所、社区托育“宝宝屋”、科学育儿指导站不适用本《办法》。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