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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贷款要“借用”对公账户? 小心你可能涉嫌“帮信”犯罪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作者:屠瑜     编辑:包雍尔     2024-03-26 14:03 | |

本想办理贷款,却被要求注册公司、开对公账户,最终贷款没收到,自己也面临牢狱之灾。2023年11月,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孙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2023年2月,卡车司机孙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贷款缓解资金垫付压力,但由于征信存在问题,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进行贷款,正发愁的孙某偶然结识了陈某(已另处),对方称可以帮助其办理10万元的贷款,孙某欣然同意。

在陈某安排下,孙某先是到郑州办理了一张新的电话卡,接着又在陈某的要求下,在大连注册登记了一家公司,并申请工商营业执照,连续辗转各地的操作让孙某感到诧异,仅仅是办理贷款,怎么需要奔波多个地方,还需要开公司,但为了拿到贷款应急,孙某还是照做了。

“只要你把公司的对公账户交给我,你的10万元贷款可以不用还,而且还有3000元的酬劳。”听到对方的话,孙某隐隐约约感觉到,天下怎么会有这么好的事情,他们不会是利用自己的账户去操作违法犯罪的事吧。但为了能拿到贷款,孙某便心存侥幸地将以自己为法人代表的公司材料都交给了对方。

就这样,孙某回到老家后,一直在询问对方贷款审批的进度,但贷款没等来,等来的是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

2023年5月,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多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资金流入该账户内,孙某到案后,也交代了自己将公司资料、对公账户“出借”给他人的事实。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11月,经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大家,切忌被“无风险”“不用担责”等说辞冲昏头脑,出租、买卖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或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很可能会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要注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通讯员 汪百顺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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